一、开展审前调查。一是了解拆迁项目立项批准、授权委托情况,调查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拆迁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调查了解拆迁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调查拆迁范围内市民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拆迁户数、拆迁房屋面积)。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拆迁范围内的户籍资料、房产资料等拆迁项目资料。三是调查了解被拆迁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及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情况,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现象,重点关注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公告的内容是否全面。调查采用的安置补偿政策,重点关注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四是从了解征地拆迁勘测丈量、无证搭建、内部装修丈量确认等方面了解内部控制程序和管理流程,分析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初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五是调查了解拆迁台账资料情况。了解拆迁的各个步骤档案记录、归集记录,是否广泛运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同时应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对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可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流动顺序编制流程图,进行符合性测试,分析判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组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的评审结果,重新审查原拟定审计方案的可行性。如果发现原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重点、范围、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与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不相吻合,则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审计方案,对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作出切合实际的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薄弱,就不必进行符合性测试,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三、核实拆迁项目前期的合规、合法性。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是否依法经过批准,有无越权审批、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未经批准和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用于概算外项目建设等问题;核查拆迁项目是否经过评估,评估依据是否合理、合规,评估中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查工程招投标。审查招投标的合规性、合法性,重点关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招投标领导小组、评委评分组、监督组和工作组是否有明确的岗位分工、职责说明,评委资格是否具备,招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招投标工程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按“申请招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通知中标”的工作流程来做;工程合同是否与投标书、招标文件一致;招投标档案是否完整,招投标工程流程是否留下完整和适当的记录。如:招标邀请函信响应、投标函、评分标准、有监督人员签字的评分表、中标通知、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书面意见等。审查有无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如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设计、监理、材料采购和一些附属工程直接发包,有无将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有无转包、分包现象。 五、审查拆迁档案袋资料。一是审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关注有无阴阳合同协议,有无虚假合同协议;审查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方式是否符合法规文件规定,二是检查《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及户主、家庭人员情况。重点关注家庭人员近年增减变化,有无虚报冒领现象。 六、审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发放情况。一是审查是否执行了拆迁补偿资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制度,有无被挤占、挪用现象,是否保证了被拆迁入签订协议后能及时拿到补偿款;审查是否建立健全拆迁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及办法,是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相关规定,支付对象为单位的,是否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支付对象为个人的,是否通过办理银行实名存折方式支付。根据拆迁项目情况及拆迁资金前期审计情况,抽查走访被拆迁户,核实情况,看有无虚报冒领、滞留发放等现象。二是审查农村征地拆迁关注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征地拆迁面积、等级和补偿标准是否公开;村、组、户拆迁数日是否公开;村、组、户应得补偿、已得补偿、未领补偿是否公开。城市旧城改造拆迁关注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的计算是否准确,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是否合理,结算办法是否按政策执行,重点审查申请困难补助、特殊补助资料是否齐全,报批程序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否健全,补偿金额是否合理。 七、审查是否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付款,是否有超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现象,特别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否保留了规定的工程余款。工程完工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有无未经审计已结算付款现象。 八、审查安置房购置、使用、结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审查安置房购置的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建账进行明细管理;审查使用的安置房数量是否与安置协议相符,有无挤占挪用现象;审查结转至拆迁成本的安置房数量是否与实际安置数量一致,结转金额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成本现象。 九、提出审计意见。根据审计实施阶段取得的证据与形成的结论,对被拆迁项目资金财务收支情况发表审计意见。首先,重新评价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根据实施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数量等情况,重新评估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关注期后事项和或有负债。其次,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以经过整理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接受其提出的调整意见等情况,确定审计意见和措辞。实施“三级复核制”,严格复核程序,做到审计证据充分有力、审计结论科学合理、审计意见恰当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