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非国有经济审计调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行业经济活动情况;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规定:“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有权对一些非国有企业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行业经济活动情况、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和处理。 二、对非国有经济审计调查的内容 对非国有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监督,国家财政、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都有各自明确的分工和职责,国家审计机关对非国有经济的审计调查不只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行为,而且还有他特定的内容:对承担政府公共福利事业的个私企业财政补贴申报、领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国家非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大型个私企业纳税信誉和银行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对集体企业领导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三、对非国有经济审计调查的方式及步骤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授权,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在实施调查前,要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并在其中明确调查事宜。 (三)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常规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四)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五)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六)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七)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九)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在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四、对非国有经济审计调查的重点 (一)检查非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领取和使用情况,有效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二)是对非国有企业银行贷款资金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国有银行资金的安全性,防止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给国有银行资金造成损失。 (三)检查非国有企业的纳税和交纳各项基金情况,查处企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非国有企业领导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查清企业领导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五)检查地方政府交办的职工上访、经济纠纷、任务完成等特定事项,查清事件的缘由,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审计免疫系统论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本质和职责,要求审计机关接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独立、专门、主动去预防、揭示和查处问题,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安全运行。目前,对非国有经济进行审计监督的各项条件已经成熟,对非国有经济的审计监督的依据、内容、方式和重点都已明确。根据审计免疫系统论的要求,我们要重新认识国家审计的职能,调整审计工作策略和步骤,开展对非国有经济的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深入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充分发挥审计的保护、清除、修补、预警四大功能,以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