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日趋严格,并落于实处。10月26目,保监会就《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向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在一周前召开的保监会第三季度监管工作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表示,“要探索建立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防范各级保险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带病转岗甚至带病升职,并对因管理不当、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亏损的,要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需按该办法开展审计,除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外,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等均属于被审计对象,而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的审计将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三大类。其中,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 一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表示,目前国有保险公司在高管人员审计上做得最系统和规范,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也在做类似工作,但缺乏统一的制度,而高管人员审计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很多中小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而《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并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所承担的责任。 按照要求,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审计,必须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内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体系,对董事长、总经理由外部机构审计体现了审计的独立性,在确保了最上层的规范操作后,再由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审计,既可推动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又可以降低审计上的成本支出,提高了审计制度的可操作性。”上述人士称。 审计报告形成后,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所在地保监局。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进行审计者的惩罚措施,即“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高管人员的监管还将日趋严格,在三季度监管工作会上,吴定富还表示,下一步要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修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标准,来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