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要求 实行政府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计专业队伍,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工作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达到此目的,首先要求政府审计人员的职业资格设置要与审计工作相适应,包括设置何种职业资格和各种资格的界定。人员应具备知识和技能的要求等都应该与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以防两者脱节。其次,要依法确定审计人员的责、权、利。审计职业化的建设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对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职责权限。第三,注意职责与能力相匹配。实行职业化制度的成败,关键在于相关人员是否称职胜任。只有严把各级审计人员的质量,确保其能力适应所定职级的工作要求,才能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二、政府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模式的设计 (一)建立健全政府审计人员的准入和后续教育机制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自始至终都主导着整个审计过程,其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审计人员素质的低劣和方法技术的落后,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低劣,引发审计风险。所以政府审计师必须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现在许多国家把人才的引进、培养作为提升审计质量的第一要素,制定了严格的进入标准和培训的相关制度、措施。目前,我国国家审计署已经制定了审计人员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凡是进入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我们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明确和完善政府审计师资格考试制度,实行政府审计师资格认证制度。政府审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严格的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审计署颁发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政府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政府审计师的资格。将来在时机成熟时,可设注册政府审计师称号,组织注册政府审计师统一考试,届时注册政府审计师将成为同注册会计师一样为社会公认的、另人瞩目的职业。 在建立严格职业准入制度的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还需要建立政府审计师的后续教育制度。政府审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是为了让审计师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政府审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二)建立政府审计人员的考核机制 以合理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考核,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一套有效的考核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为了全面有效地对审计师进行考核,应该在独立性、信息系统的充分性、内部复核的充分性、成本效益关系、项目的需要、项目的适当性、目标的明了和一致、数据的有效性以及报告信息的充分性等领域建立考核标准。其次,要明确考核的内容,对政府审计师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师每年的工作业绩和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情况。通过业绩考核可以找出审计工作无效果和低效率的原因。业绩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师每年的工作量、工作效果、工作成本、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五个方面。而后续教育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审计师有没有参加规定的培训,培训的时间有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要明确考核结果的处理。每次考核完毕后,应该及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处理,该奖励的要及时奖励,该处罚的要及时处罚。 建立了考核机制以后,审计师职级的升降就应该以考核的结果来决定。我们可将政府审计师的职级自下而上设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主任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审计经理和监督审计师七个级别。其中,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为政府审计职称,主任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审计经理和监督审计师为政府审计职务。刚取得审计资格的审计人员为助理审计师。考核的结果可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连续四年考核结果合格的审计师其职级在原来的级别上提升一级,而对于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审计师在原有级别上下降一级,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助理审计师则应取消其助理审计师资格。 (三)建立政府审计人员的责任界定机制 在当前社会审计已形成“诉讼爆炸”局面,政府审计却依然处于法律诉讼的真空地带。我国的《刑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审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就流行“重教轻罚”的观念,体现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就是感情化和非程序化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方式。其结果为在政府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遵守准则和规范,即使发现有重大失职行为,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平安无事。所以,为保证审计质量,我们必须建立审计人员责任界定机制,明确审计事故责任人,由其对审计事故负责。 责任界定要依赖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与岗位规范设置,完善责任平衡标准、手段、工具与制度,规范审计信息记录报告制度等。对于审计人员的责任界定应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定。所谓的职业关注,指的是谨慎的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关注。对于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造成的审计风险,我们应追究其责任。至于具体责任依据,可以颁布《审计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在《办法》中规定:由于审计质量而导致审计事故的,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审计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引发的过失,根据其程度和情节可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和实际欺诈四类。一般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失“合理的关注”,即未能严格按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重大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即在审计工作中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推定欺诈是非故意的欺诈,主要指没有合理的依据就相信财务报表的表述是真实、公允的,由于过失特别特别严重,因而视作欺诈。实际欺诈是指审计人员明知财务报表的虚假而故意地作不证明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这是最严重的。对审计人员的失职行为做出以上区分的目的是要根据情节轻重判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责任对象。对于一般过失行为,应对审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的行为必须要对审计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即对其进行民事处罚;对于实际欺诈的审计人员,必须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