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权力审计监控研究

——审计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春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主任,从事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研究; 李江涛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博士,从事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研究。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经济权力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权、支配权和管理权等,经济权力的运用在现实中表现为职权,行使经济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权力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是指利用审计对经济权力的行使者所进行的监督和控制,以防止经济权力运行中的异化,遏制腐败的发生,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一)理论背景

      洛克在其享有盛名的《政府论》(下篇)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的思想,他认为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分立,但也应当相互制约、协同行动。孟德斯鸠认为,为了反对专制主义,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分权原则,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要相互制约,相互平衡,防止滥用权力。他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杰斐逊提出要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任何一个权力机关都不能超出其权力范围而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制约。列宁认为,对于权力的监督非常重要,要使社会主义建设获得成就,继续进行反官僚主义的斗争是绝对迫切需要的。

      受托经济责任观是解释对权力进行审计监控的内在动因的重要理论。受托经济责任指受托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营管理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可分为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行为责任方面分析,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会性以及控制性等要求经营管理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我们分别赋予其特定的名称,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受托经济责任观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目的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经济权力是委托人授予受托人对受托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力,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过程也就是受托人运用被授予的经济权力的过程。因此,审计对经济权力进行监控是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在要求。但现有的审计理论与方法体系是以经济信息质量和具体经济活动的控制为主要目标的,而并非以经济权力控制为重心。因此,深入探讨和研究经济权力审计监控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实践背景

      权力的监控由来已久,古罗马的监督官和古埃及监督官制度便具备权力监督的雏形。古希腊政府审计中,审计官只有在确定不存在贪污、受贿之时,才允许500人议事会的官员卸职离任。我国战国时期形成的“上计制度”也包含了从经济责任审计角度对经济权力的直接监控,如田婴相齐辅王上计就是要知吏之奸邪得失。唐朝时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三院御史根据律、令、格、式中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纠举弹劾,刑事案件中的官吏贪赃枉法的财务案亦由御史监督弹劾,这也是对经济权力直接监控的一种表现。

      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都凸现了权力的审计监控理念。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十六大报告提出运用审计对权力进行监督,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明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权力监督。十七大报告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明确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美国政府问责总署GAO对救市计划执行的评估也体现了对经济权力的监控。2008年12月2日,GAO提交了一份题为《为保证救市方案的完整性、受托经济责任和透明度,需采取更多行动》的报告。该报告质疑政府的花钱方式,即对资金使用权的运用方式提出疑问,并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建议。

      中国国家审计署对政府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的全程跟踪审计亦体现了对经济权力的审计监控。2009年5月18日,审计署发布第3号公告,对截至2009年1季度的投资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并跟进财政资金运用过程,对资金使用权的运用情况进行审计。

      经济权力监控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说明,在现代社会,审计已成为权力制衡(制约)最重要的力量之一。

      二、经济权力审计监控的内在机理

      受托经济责任决定着审计的产生与发展,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权力具有对称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委托人将控制经济资源的权力授予了受托方,这样受托方就获取掌控该经济资源的权力。受托经济责任形成之时,委托人应当交付经济资源,交付的经济资源不仅有实物,而且与经济资源相关的一部分权力也交付给受托人,这些权力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分配权。另一方面,受托人由于获取经济资源而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由于经济资源所有者将其经济资源授权给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则受托人同时也承担保证这些经济资源的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责任。为了解决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让委托人了解经营状况,受托人就有义务或责任向经济资源所有者报告受托经济资源的经营管理状况。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恰当地运用经济权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的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经济权力运用的适当性,产生了对经济权力审计监控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审计来监控受托人经济权力运用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存在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监控受托人的经济权力运行状况,必须借助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实现这种监控,这就是经济权力审计监控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审计,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就是要对履行责任背后的行权情况进行考察。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必须保证经济权力的正确运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