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审计

——香港建筑物碳审计指引介绍

作者简介:
刘少瑜 苟中华 巴哈鲁丁 香港大学建筑系

原文出处:
中国能源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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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温室气体排放与碳审计

      近年来,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急剧上升,从而引起全球气候迅速变暖,这已得到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措施来应对。

      在西方国家,通常用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来衡量温室气体的排放,碳足迹一般用二氧化碳当量来表示,也可进一步可换算成人均或单位面积的指标。其中,二氧化碳当量是指对于给定的温室气体,当用一定时间(通常是100年)来衡量,这些气体会产生同样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即在同样程度上导致全球变暖。基于这一原理,西方国家普遍开展了碳审计(Carbon Audit)的工作,来衡量私人或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且实施了碳贸易(Carbon Trade)政策,以买卖碳信用额(Carbon Credit)来抵消碳足迹达到碳中立(Carbon Neutral)。

      为了指导碳审计的实施与推广,世界资源研究所及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RI/WBCSD)于2004年制定了《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6年制定的ISO14064-1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标准,目前所有的碳审计与报告都是基于这2个标准。

      2 香港建筑物碳审计指引介绍

      香港的经济体系以服务业为主导,建筑物用电占全港用电量的89%。为了隐降低建筑物用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找出由其建筑物日常运作所释放到大气层的温室气体的量,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减少这些排放,由环境保护署及机电工程署制定了《香港建筑物(商业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减除的审计和报告指引》,简称碳审计指引。作为第一部针对建筑物的碳审计指引,它提供了一套系统及科学化的方法为建筑物的温室气体排放及检出做出核算及报告。

      香港建筑物碳审计指引适用于商业或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也适用于大部分作公共用途的建筑物,包括学校、社区中心、运动场馆等等。指引中温室气体主要指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甲烷()、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HFCs)和全氟化碳(PFCs)等。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对这些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进行审计,并最终通过乘以相应的全球变暖潜能值,将其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以得出定量的碳审计结果。

      以ISO14064-1和《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合算与报告准则》为参照,香港建筑物碳审计指引将审计分为5个步骤(如图1),包括:定下审计的建筑物边界;定下审计的操作边界;定下报告期;搜集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并量化其温室气体的排放;撰写审计报告。

      

      图1 香港建筑物碳审计步骤

      建筑物边界通常和有关建筑物的工地范围相同。若多幢建筑物相邻或者共用一些服务设施,可选择为该组建筑物作集体碳审计。而审计的操作边界主要是确定哪些行为活动会带来温室气体排放或减缓,把这些活动按直接与间接排放分类,并定下审计及报告范围。审计期通常为1年,在此期间搜集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并量化其温室气体排放的表现。

      在审计的操作范围上,与建筑物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减除可概括分为3个不同的范围:范围1为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及减缓;范围2为使用能源间接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为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此范围为可选择报告。

      针对不同范围的审计,计算方法略有不同。在香港建筑物碳审计指引中,各范围的排放活动规定以及审计所需的主要数据资料和量化方法如下:

      (1)范围1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减缓主要来自以下活动:固定源产生电力、热能或蒸汽时的燃烧燃料,如电力发电机、锅炉和气体煮食炉等;由建筑物主体机构控制的流动源,在运送物料、产品及废物和一般接载员工进出建筑物或供在建筑物边界内使用流动源的燃料燃烧;设备及系统运作时有意或无意地释放的温室气体;在建筑物边界内,其他会排放或减缓温室气体的物理及化学处理活动等。在计算方法上,范围1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固定燃烧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如锅炉、燃烧器等对其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是使用以燃料为基础的方法,涉及燃料类别、燃料消耗量和排放系数。计算公式为: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放系数。而对于甲烷及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则再乘以相对全球变暖潜能,换算成等效的二氧化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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