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其中,会计原则是指贯穿于国家统一制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指导会计核算的规范,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从诸多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用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行为不端”的企业将其变为自己操纵利润的手段之一。笔者通过对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滥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手段进行分析,并对在审计中应如何去发现这些舞弊行为提出若干建议。 一、滥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手段 1.折旧计提不当。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常未将自建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未计提折旧,造成少提折旧虚增利润。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常有企业为掩饰停产、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良情况而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2.借款费用核算不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借款费用的核算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费用化,另一种情况是资本化。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是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了增加账面利润,常常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以少列支出降低成本。 3.收入确认方法不当。销售商品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承担的主要风险和获得的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如,某上市公司2×07年上半年B产品实现销售收入86 301万元,其中,通过甲公司采购原料和销售B产品的金额分别为7.71亿元和8.45亿元,分别占该上市公司B产品原料总采购量的90%和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98%。可见,甲公司直接左右该上市公司的生存。上市公司通过甲公司进口原材料与销售产品,销售总金额比进口的总金额多出0.74亿元。如果简单地进行抵消,该上市公司的往来款余额不应超过0.74亿元,但是,该上市公司应收甲公司账款的余额为5.29亿元,这说明该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甲公司却没收到回款。同时,该上市公司预付甲公司采购原料的货款为0.82亿元。如果真如该上市公司所说产品供不应求,就更不会有上述欠款情况发生,这说明该公司涉嫌虚构收入。 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当。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当也是滥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手段之一,主要表现为: (1)利用计提减值准备,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利润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冲回,既不影响当期经营成果,又能轻松摆脱虚增利润的嫌疑。 例如,某公司披露2x07年年报,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00000万元,其中本年度对关联单位计提坏账准备65000万元,对非关联单位计提35000万元。该公司董事会解释,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是由于与这些单位联系不上或债权人资不抵债。但关联单位2×07年度应收账款增加了13436万元,非关联单位2×07年度应收账款增加了4496万元,两者相加一共有17932万元,远远高于2×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187万元。这不得不使我们产生以下疑问:2×07年度应收账款增加数较主营业务收入多出的14745万元是由于这些债权单位2×07年度从该公司借款形成的,还是因该公司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从其他科目转入形成的?该公司明明知道这些单位联系不上或资不抵债,却仍与这些单位发生如此大金额的应收账款,这说明该公司有利用计提坏账准备之际处理以前年度虚增收入,以冲回以前年度虚增利润之嫌。 (2)编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理由,为以后年度减亏盈利创造条件。即某些企业采取的是“洗大澡”手法,“小亏不如大亏,大亏意味着未来盈利”。 5.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当。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母公司以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50%权益性资本或被母公司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均应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但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除外。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将应合并的亏损子公司进行合并,未抵消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从而虚增资产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