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民主政府的重要途径。在问责制下,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要对其行动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审计作为受托责任关系的产物,在问责制的推行中具有独特的作用。本文在阐述问责制基本理论逻辑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审计在问责制中的作用,研究了审计如何推动问责制的实施。 问责制的理论逻辑 问责制的宪政基础是“权为民所授”。全体公民将各自的部分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公共权力,授权给共同推选的集团统一行使,由其受托利用公共资源承担与公共权力伴随的公共责任,并向社会公众报告责任履行情况,如果滥用权力损害公众利益,这个集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问责产生于授权,并由此衍生出全体公民与特定集团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授权机制可表述为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的第一层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是政府与政府官员(包括国企领导人)之间、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机制下,官员要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但是,代理人具有理性自利的特征,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的道德风险,委托人必须选择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和约束。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为了确保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能够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向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或官员问责,政府审计便是对代理人进行监督的制度选择。 我国问责制的演进过程 我国自2003年起在政府管理中正式启动官员问责制。随后,2004年2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询问或质询”、“罢免或撤换”等问责形式,同年4月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又提出了“引咎辞职”的要求。后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官员问责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标准,标志着我国问责制已经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在问责制的演进过程中,政府审计始终担当了促进相关制度落实的推进者角色,不断调整与优化审计监督职责的实现方式。 政府审计在问责制度建构中的定位及选择 在问责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切实履行了社会公众授予的公共受托责任,并不根据代理人自己的陈述或报告来证明,在很多情况下,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通过专业监督后,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进而确定或解除其所负的受托公共责任,公众据此作出继续委托、改变委托或给予惩戒的选择。这是政府审计产生的动因。由于审计体制的不同,政府审计在问责体制中的角色也会有差异。 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府审计具有一种独特的审计体制,一方面,它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门,受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从形式上看,这种体制要求它要受行政首长委托,对政府其他机构及其官员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这层意义上看,政府审计要体现人民意志,并受人民代表大会之托对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审计不仅要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它自身也负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受托责任。《暂行规定》指出,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对因审计、检举、控告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在问责制运行过程中,政府审计是保障问责机制顺畅运行中的环节之一,承担着通过审计监督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提供问责线索的职责;同时,政府审计也是被问责的对象,也要为自身的审计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在问责制的政府治理体制下,政府审计应当如何全面履行其职责呢?笔者认为,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要增强问责意识,建立以问责为基础的审计工作模式,在各类审计中,既要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也要从体制、制度、管理等层次分析原因,更要从责任的视角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追查真正的责任人,将查处问题与确定问责对象结合起来、将整改与问责结合起来、将问责效果与审计考核结合起来,促进公共决策透明化,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的问责信息经常性沟通渠道,跟踪问责实施情况,有效推动问责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落实。 二要将审计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用科学的观点全面理解公共受托责任,在审计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还要关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审计产生于受托责任关系,随着民主政治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变化,受托责任的内容不断扩展,审计的职责也要相应调整,从最初主要对经济责任的鉴证,要逐步发展到对民生责任、环保责任、行政效能、经济绩效等方面的关注,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