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问题刍议

作者简介:
侯小娜 李建民 李启超,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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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概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此标准在2008年已由10元增加到20元。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基金的主要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实行不同统筹方式的地区,其基金的支出也会不同。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现状

      根据中国网现场直播报道,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8.14亿,参合率为91.5%。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总额已达到710.02亿元。与启动初期相比,基金筹资总额增加了18.41倍,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46.09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340.77亿元,农民个人缴费118.31亿元(含相关部门为救助对象参合缴费5.11亿元)。基金支出总额为429.10亿元,结余280.92亿元。

      从整体上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逐年扩大,受益人群进一步增加,农民就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有效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但是,随着筹资总额的增加,基金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所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逐步加大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力度,从而加强对基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促进了惠民政策的落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财政账户存在余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看病就医的“救命钱”,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补助缺失、补助不足额、补助不及时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参合人数缺乏真实性

      在农民缴费方式上有的地方采取基层干部上门收缴的办法,有的采取农税部门或信用社代收的办法,有的采取动员农民自行缴费的办法,具体收缴时间也不尽一致,还没有形成合理、简便、有效的交费机制。从而导致了在收缴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可能不会向经办机构索取发票,经办机构借此漏洞虚报参合人数,侵占合作医疗基金,损害农民和国家的利益的情况。

      (三)没有完全封闭运行

      在基金管理方面,一些地方仍未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既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的风险。尤其在基金支出方面,出现了经办机构串通医疗机构开具违规的医疗凭证非法套取基金的问题。

      (四)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由于参保人员的就诊信息是由定点的医疗机构记录并上报管理部门的,也就是说管理部门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材料来掌握和控制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定医疗机构存在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意图,就会阻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正常运行,继而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

      (五)服务不规范,农民治疗费用偏高

      由于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花费的费用才能够得到医保管理单位的补贴,加之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用药、检查不合理,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负担,从而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使得农民即使得到了补贴,自己也要支付大部分费用。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的建议

      (一)严格审查各级补助资金到位的情况

      主要审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看各级财政是否根据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是否按照有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到位,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与账面收入一致。审查省级、市级、县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账户是否为零余额账户,是否将资金足额的拨付下去。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经办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通过账账核对,账证核对,确保基金筹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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