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审计的完善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泽华,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生产力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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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廉政审计制度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现代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模式是依法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廉政审计,一方面必须在国家法制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又必须有法可依。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

      这是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它们应当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廉政法》应该包含以下内容:①总则;②廉政行为规范;③廉政制度;④廉政监察机构及职责;⑤法律责任;⑥附则。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把现有的从政要求、纪律条规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更加系统化、权威化。同时也将为廉政审计提供审计依据和标准。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方面进展较快,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地方性预防立法,为预防工作提供了专门性法律规范。比如无锡市首创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立法,其中第八条明确了审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的中央立法,翻阅宪法和主要法律,只能找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制定《廉政法》或者《反腐败法》时,应该全面包容预防和打击的内容,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对反腐败涉及的所有社会关系、工作环节和程序做出全面规定,其中要进一步明确审计在预防腐败中的地位、工作内容、职责和权限。

      (二)制定国家公职人员廉政法规

      除了采用法律手段对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之外,世界各国还特别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主要表现为制定国家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设立一整套道德行为标准,以期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防患于未然。此类法律对国家公职人员总的要求是:国家利益至上,忠实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公正地履行职务,恪尽职守,严禁利用公职及其影响谋取私利。例如,美国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英国的《地方政府雇员行为准则》、《公务员指导手册》等行为法规。近些年来,我国也陆续制定了有关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法定性。因此,要实行廉政审计,必须完善和健全公职规则,尽快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等,将公职规则系统化、法律化。

      (三)修改《审计法》,确立廉政审计法律地位

      2005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廉政审计内容。廉政审计需要依法审计,首先需要《审计法》对廉政审计做出有关明确规定。现行《审计法》第一条虽然规定了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审计目标,但对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集中在监督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上,而对于反腐防腐方面的职责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写入新《审计法》。从广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廉政审计,因此建议在《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于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廉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建立廉政审计执业规范

      制定廉政审计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是廉政审计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有效开展廉政审计,需要建立一套廉政审计执业规范体系。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①审计主体资格规定;②廉政审计准则;③审计立案标准规定;④预防腐败控制制度测试评价准则;⑤审计证据准则;⑥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准则;⑦审计报告准则;⑧审计疑点线索和案件移送规定等。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廉政审计的工作制度,包括违法乱纪案件报告制度、审计举报受理制度、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与其他机关反腐审计联系制度、审计质量保证和控制制度等。

      二、建立完整的廉政审计组织体系

      (一)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内部审计为辅,社会审计补充的“廉政审计”组织体系

      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意志,是廉政审计的主力军,在廉政审计工作的组织和业务方面是主导者,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廉政审计机构和专职人员,专司廉政审计职能。但是廉政审计任务艰巨而繁重,单靠国家审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单位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力量的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情况熟悉,监督和防范腐败行为针对性强、时效性高,构成廉政审计最经常、最普遍的工作基础;社会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工作,成为廉政审计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建立起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和检察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联合组织

      在廉政审计中,要建立起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和检察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查处机制,整合各部门权力优势,实现超越审计权限权力运用。如借助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封存财产、扣审相关人员等。如果审计职权、手段(含其他部门的配合手段)已用完,审计主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者已形成结论和决定,须由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进行审计移交。

      (三)利用现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兼司“廉政审计”工作

      鉴于目前审计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的情况,特别是在大张旗鼓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强化其反腐防腐作用的前提下,可以借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兼司一段时间的廉政审计工作,但有必要在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和审计重点等方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对廉政审计的兼顾性和包容性,日后,一旦开展廉政审计,既可以直接迅速转换成廉政审计,也不会妨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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