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重视审计案例编写,是由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特性决定的。审计技术的提高、审计知识与经验的增长,都离不开对审计案例的研究。早在中华民国时期,审计案例的编写与研究就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可以看到两种成册的审计案例汇编,一是北京政府审计院编辑的《审计实例》,二是国民政府监察院审计部编辑的《审计成例》。1922年8月北京政府审计院编辑的第一期《审计实例》的编辑例言,记载了审计案例编入《审计实例》的条件、程序、阅读范围等。 北京政府审计院审计的审计程序是,先由审计院主管审计的内设厅进行详细审查,这称为原市;原审审计人员提出报告后,再进行抽签复审,最后由审计院总会议讨论决定。总会议议决的办法及各厅依据现行法令审定者均可编入《审计实例》,这是编入条件。编辑程序是,由各厅分别选辑编辑材料,可详细记录案例,也可仅仅摘录要领。编辑的文字体裁可与案例略有不同,但均以不失去原案件真相为主。实例的阅读人员是审计院职员及政府各机关会计人员。 第一期《审计实例》共编入4类实例。 第一类是违法支出事项。如总长兼领官俸、依法追缴一件(第一厅原审);改叙等级应自改俸之日起发生效力,不应补发以前俸给一件(第三厅原审);伪造证据经本院查出行文主管官署请其执行处分一件(第一厅原审)。 第二类是不正当及不确实支出事项。如会计人员开支浮滥受免官处分一件(第一厅原审);伙食一项早经院令停止开支,不应再支公款一件(第三厅原审);值日办公费用系巧立名目、籍词开支,应即追缴一件(第三厅原审)。 第三类是关于程序及格式不合事项。如非购自商店的物品亦应向卖主索取收据以资证明一件(第一厅原审);估价单不得是正当收据一件(第一厅原审);代其他机关领取的款项应由用款机关编造支出计算书以免重复一件(第三厅原审)。 第四类是关于特别事项。如因无从追缴而从宽核销款一件(第一厅原审);流用定额据称理由尚属可信从宽核准一件(第一厅原审);各部自行批令准销款应由该部负责,待审查总决算书时编入审计总报告书以待国会议决一件(第二厅原审)。 就具体写法,第一类是违法支出事项中总长兼领官俸、依法追缴一件(第一厅原审)。这个实例这样写:“(查问)教育部二年二月份至五月份,总长领受兼俸。查二年一月九日,大总统公布文官任用法草案,第七条第二项内称:法律所定兼任之官,仅给本宫之俸。但兼官之俸多于本官之俸时,兼任申给其兼官之俸,停其本官之俸。法律所定兼任之官,除法律定有津贴者外,不得受津贴等语。是明定兼任官,不得兼受俸给。即津贴一项,亦须法律规定,方可领受。贵部四月份决算册长官俸给节内列总长月俸银元一千元。其时教育部总长系由农林总长兼任。该总长业已领受本官俸给,按照文官任用法草案,当然不得再受兼任官俸。此次贵部决算册所列兼任总长俸给,未知根据何种理由,应请答复。” 国民政府监察院审计部开始编辑审计案例,是从1940年开始的。审计部每年从历年结案中,选择一百余则不同类型的案例,作为标准案例编辑成册,称为《审计成例》。时值抗战期间,这些《审计成例》几乎都是手写的,没有印刷,稍显零乱,但是要素和内容都非常完整。此处仅摘一例。此案例有三个要素。一是类别,称为“审计”。二是提要,明确“声请复议限一次”。三是实例内容,即,“(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咨)经济部会字六九八五号咨,据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声复二十八年九月份经费内报支捐款缘由,请免剔除转请查核办理。查阅于此项剔除款业经本部以计字二四八五号详述剔除理由并扣除剔除数填发,核准通知未便再予审理。”四是关系法令或法理,即,“参考法令:审计法二十三条”。 比较中国民国时期编写的两类审计案例,无论是北京政府审计院的《审计实例》,还是国民政府监察院审计部的《审计成例》,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即,一是供审计人员参考,用以指导审计业务,统一审核标准,提高审计质量,减少签呈时不断请示的烦琐;二是指导各机关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