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许多高职高专院校和培训院校(下简称为院校)都以园区建设为抓手,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或培训质量。许多院校一方面利用新征土地或资产置换等方式,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新的实验楼、科技馆、教学楼和学生公寓的建设;另一方面还投入相应的资金对学校的一些老旧房屋等固定资产进行升级改造。从而使得学校的办学规模或培训规模、资产总额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等都有了倍增式的增长。 然而,不容讳言的是,由于一些院校在园区建设的过程中,忽视或弱化了应有的审计监督工作,使得以侵害学校经济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为典型事例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对这类违法案件的调查反思,不难发现,大多数案发院校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全、审计不利、监督不严、职责不清等的内部控制部分失控的态势。主要表现为:多数案发院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国家的财经法规不甚明了;学校不设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不甚健全(如,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专业知识,难以胜任园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任务等。为此,只有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为着力点,强化学校的内部控制为手段,才能更好地保证院校的园区建设的规范、和谐、健康、有序。 二 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简称为《规定》)要求,教育系统依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规定》特别明确指出,其所称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这样无论是作为高等学校的高职高专院校,还是作为其他教育事业的培训院校都应该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教育部之所以作如上规定,是因为院校的内部审计是我国教育事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目的在于优化高职教育和培训事业的改革发展的经济环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方法,规范院校园区建设行为、评价和改进院校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教学或培训过程的投资效果,对院校理财等财务管理活动起着制约、防护、鉴证、促进、建设性和参谋作用,保障高职教育事业和培训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院校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沿革考察得知,很多院校根本不具备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起码条件。其中许多暂时不具备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院校,甚至无法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据统计,我国有近50%左右的高职高专院校至今未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还有许多培训院校则至今未配备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 即使是一些有一定内部审计基础的院校,由于其缺乏较为完善的授权分权控制、职务分离控制、业务程序控制等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往往无据可依,以致其业绩平平、乏善可陈。鉴于内部审计制度是为了适应院校的内在需要而设立的,因此应由胜任审计监督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院校办学或培训目标,围绕院校的教学或培训的资金投入履行其法定的审计监督职责。但是那些有一定内部审计基础的院校则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未能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虽然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学有所长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较少,一些内部审计人员难称其职;其二,内部审计人员获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机会不多,难以及时地提升业务素质以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其三,绝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仅具有传统的只审查合法性、合规性的财务审计能力,而不具备审计园区建设项目的专业胜任能力等。 三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培训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实现,大多数院校已走出了人员少、财力弱、规模小之态势的困境。一些院校已经完全具备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或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其建立或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时机业已成熟。这些院校应该抓住这一有利契机乘势而上,及时地调整本单位原有的内部机构的设置布局,建立或健全具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或者增加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的编制;拨付或者增加必要的事业经费,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与此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亦应适时地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项检查,强力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从而,保证国家投入到院校的教育经费能够得以合理、有效地使用,保证新时期院校园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项检查时,着力检查被查院校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具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本单位领导人以外的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领导、部门和个人的干涉。院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该表现为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工作独立等方面。之所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项检查时,着力检查被查院校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具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因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灵魂,而且天然适应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实际需要。院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只有具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存在的态势下,接受本单位领导人的指令,对被审计人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形成必要的内部审计监督关系,从而,有效地保障院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或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