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问责制度化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问责,既可以为问责提供法律依据,又能规范问责行为。因此,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定审计问责的对象、范围、时限和权限。一方面需要完善中国审计法律问责制度体系,根据《审计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等法规,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范围、程序及审计职业者的法律责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缺位”和“越位”等不规范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应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理处罚权,赋予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人问责和责任追究的权力,既有检查权又有处理权,既有对“物”的权限,又有对“人”的权限。只有两种权限的配合使用,审计机关才能根据审计情况和审计决定对责任人同步问责。再有一方面,需要完善其他有关监督、廉政方面的法律,如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等,明确问责的范围、方式、责任等,切实解决随意问责的问题,从而建立起有序的审计问责制度。上述一些法律法规目前虽已经颁布实施,但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修改。 (二)实现审计问责的公开、透明 审计问责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则必须满足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公众的普遍参与和积极回应,才能形成互动的动态问责,形成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保证问责制度的全方位执行。首先要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坚定不移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最直接、最彻底的方式是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但是鉴于目前各地发展不平衡,某些条件还不成熟,可补充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以通报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系统或更大范围公开;以专报形式向四套领导班子公开;以会议宣读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公开等形式。如温州市审计局自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联合温州市委组织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向市直108个单位进行通报,指出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建议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财经法规观念、正确履行经济决策权和加强内部管理。其次,实现审计问责信息的公开,不再局限于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应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问责信息,对问责的对象、事由、结果进行公开,形成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这样,审计问责才能切实落到实处,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才能有效发挥。 (三)扩展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范围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局限性,导致了审计问责的内容延伸不到位,问责的深度不深。因此,现阶段要着重扩展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范围。一是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失误的问责,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土地出让、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纳入问责的范围,避免因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造成效率低、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推进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落实决策责任制。二是要关注领导干部的履职绩效,把履职绩效作为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对效率低下、“政绩平平”进行问责,目的在于通过绩效审计,揭露问题、促进管理、提高政府部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要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一个地方政府对解决社会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解决失业问题及提供就业机会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和治理污染的责任、提供社会保障和扶贫救灾的责任等,将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社会责任纳入问责的范围,促使领导干部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审计问责理念的“三个转变” 一是从财务责任向经济责任转变。长期以来,由于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定位不准和受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影响,对领导干部的责任仍然定位在财务责任上,对经济责任则很少涉及,在审计实践中也很少围绕领导干部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去开展审计,因而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不能具体反映领导干部经济管理的能力和决策水平。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反映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中的能力和水平,而这一点也正是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最想得到的信息。 二是从集体问责向个人问责转变。经济责任审计虽然着重是对领导干部的“个人审计”,但是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时,基本上是对单位集体处理的多,一般没有涉及领导个人。况且一般情况下对单位集体的问责也只是停留在处理处罚、要求整改、提出建议上,至于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则剖析不透,整改的效果如何更不深究。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度,既追究单位集体的责任,也追究个人的责任,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确保所有相关责任人都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受到追究。同时,对于一些屡审屡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三令五申和已经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必须加大问责力度。 三是从对上负责向对上对下负责相结合转变。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服务于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即“对上负责”,还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对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的审计,关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扶贫救灾等“民生审计”,即要做到向上负责和向下负责相结合。例如,“民生审计”就是近几年浙江省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重中之重,重点审查市县长是否贯彻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新增财力的70%用于民生方面支出的要求,检查市县有无切实执行到位,效果如何;关注支出结构中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的使用绩效,检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实现情况;突出对“三农”、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支出的审计。通过“民生审计”,明确市县长的责任,并对其进行问责、问效。 (五)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 建立和执行问责制的最终目标就是建设责任政府,防范责任事件,而不是单纯地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更在于全过程的监督提醒,从注重查处问题转变为注重解决问题,从而真正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这与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免疫系统论”的核心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要求我们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审计监督流程,审计中兼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的功能。事前审计能够评估经济事项是否经过科学决策,促进建章立制,将防范风险关口前移;事中审计,能发现经济活动运行过程的漏洞和问题苗头,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事后审计可以发现和处理问题,评价履行责任情况,追究责任警示后人,完善规章亡羊补牢。今后的经济责任审计还要立足于在全面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上来开展工作,积极发挥修复、清除功能,起到预防、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障碍、矛盾和风险的“免疫系统”作用,将审计工作落实到促进制度、机制建设和完善的层面上来,从而改进和加强政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