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被审计单位承诺的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南春玉 昌平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北京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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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法》第31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审计中,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进行签章,以承诺书的形式体现。这种被审计单位承诺制度,一方面是约束被审计单位行为的一项制度,另一方面也是审计机关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完善审计流程,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审计实践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承诺,存在形式化和过度信赖的现象。笔者结合审计工作,谈谈如何正确对待被审计单位的承诺。

      当前被审计承诺的认识误区及原因分析

      一、被审计单位推诿、拖延签承诺。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常遇到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推脱领导不好找,没法签字盖章,等出户交换意见之后,再请领导在承诺书和被审计单位开设账户表上签字盖章的情况。然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根据往来、现金收支等线索,常常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外账情况。如此一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只能解释“忘记”了,“及时”补上。

      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员的出发点及角度不同,存在某种程度的博弈。就被审计单位来说,他们认为承诺内容越少越好,能拖延就拖延,晚一步提供承诺书就减少一点风险,这样能尽量保护自己。就审计而言,审计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无论从资料取得、情况了解,还是延伸审计,都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以承诺的方式认可。可见,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员之间都是以最低的责任、最小的风险实现自己的目的,这就在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员之间存在着博弈。

      二、有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承诺的作用不够重视。有的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承诺是作为审计程序的必须步骤,或审计档案上要用,形式上的要求,实际效果没有或不大,所以,对被审计单位有没有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不关注、不分析。有时甚至出现等审计工作结束后再补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承诺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承诺认识不到位,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种持被审计单位承诺“形式论”观点的审计人员片面地认为,被审计单位是否承诺与实施审计的内容、方式、方法等毫无关系,即便被审计单位进行承诺,审计人员也不能信赖其承诺事项,还是要进行全面审计,与审计质量抓得好不好无所谓。另一方面,持被审计单位“形式论”观点的人错误地认为,被审计单位不会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情况,特别是现在被审计单位实行了金财网,缺乏假承诺的条件和土壤,抓被审计单位承诺就是搞形式,走过场。

      三、有些审计人员过度信赖审计单位承诺书内容。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承诺书,延伸N户,要N户承诺书,认为一纸承诺成万能,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方面,不存疑虑,不再关心审计信息是否失真,也不再关系细微线索。

      究其原因,持被审计单位承诺“万能”的审计人员,片面地认为有了被审计单位的承诺,就可以完全降低审计风险,免除自己的责任。其实不然,即使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承诺,如果被审计单位确实存在账外账、贪污等违法乱纪问题,而审计人员未能审计出来,不完整的且虚假的承诺并不能解除审计人员以至审计机关应负的审计责任。因为,监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是审计监督的重要职责,这一方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基础资料,同时更要求审计人员主动发现疑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全依靠审计承诺书降低审计风险是不现实的。

      如何正确看待被审计单位承诺

      新时期,审计的目的不是要揭示被审计单位问题的多寡,而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从机制、制度和体制上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发挥审计系统的“免疫功能”,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相关资料承诺的权利,虽然,被审计单位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存在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善的制度以及承诺制自身的缺陷和弊端,即使有了被审计单位承诺,并不意味着审计工作在某些方面可以不费力、不审核。只有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承诺与被承诺的关系,审计人员才能把握好被审计承诺的实质,合理运用好承诺书内容,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与被审计之间的承诺关系,审计人员可以理解为,一方面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不仅需要其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同时也需要审计人员的信任;另一方面,即使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承诺,审计人员也不应该过于依赖。比如,在开展长时间未经任中审计的一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该多留心、多用心,不应完全依赖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承诺。即使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承诺,审计过程中也应注意任何的蛛丝马迹,不遗漏每个环节,把握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的关系。而对于有些单位,经常例行性地更换领导干部,长则一年,短则半年。这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离必审”,审计频率较高,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熟悉,此时可以更多地信任被审计单位的承诺。对于农林专项资金审计,审计界普遍认为施工方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审计风险大,审计实施不应过多信赖被审计单位的承诺。审计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即使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了承诺,审计人员仍应随着审计的深入,要主动地发现和跟踪各种疑点,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线索及时地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单项承诺,并且把验证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是否与事实相符始终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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