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现正成为热点,全国1/3的省份不同程度探索开展这项工作。但是,纵观各地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大多仍是报政绩、看政绩或评政绩,却没有审政绩或查政绩,审计部门尚未全面介入政绩考核体系。因此,政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公信力有待提升。 审计全面介入政绩考核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政绩真实性需经审计核实。政绩考核所依赖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真实与否,直接决定考核结果是否公正。但是,统计数字注水问题是久治未愈的“历史顽症”。全国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2008年达1.73万起,2007年达1.91万起,其中虚报、瞒报都将近50%。政绩考核新设置的“民意调查”等环节也存在作假。可见,政绩考核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政绩的真实性。国家审计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主要以真实性、合法性为审计目标。审计部门在真实性审核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和丰富技能,且赢得社会认可。因此,由审计部门来承担政绩内容真实性的审核,在专业上完全可靠。 政绩效益性有待审计评估。要出政绩,就必须投入。倘若考核时只看成绩,却不计成本,就会诱导少数领导干部为搞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而“寅吃卯粮”。因此,政绩考核不仅要评估政绩,还得摸清政绩背后的成本,分析投入产出是否合理,即效益如何。关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率和效果的绩效审计有望实现这一目标。目前,全国审计机关涉及绩效审计的工作量已占到全部审计工作量的1/4以上,审计署更是达到了2/3以上。《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也提出,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可见,政绩的效益性可以通过绩效审计来评估。 政绩考核应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当前在有的地方,审计部门被排除在政绩考评部门之外。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也没有全面运用到政绩考核体系的经济考核指标之中。经济责任审计科学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与政绩考核体系的经济类指标内容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政绩考核体系结合起来,可为客观公正地选拔使用考核干部提供重要依据,也可避免因重复考核所带来的人力财力浪费。因此,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顺畅衔接,使之成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审计全面介入政绩考核的现实选择 审计全面介入政绩考核体系虽然必要且可行,但也面临局限性:一是审计力量有限,暂时仍无法完全介入;二是审计职责范围有限,不能参与审核所有考核指标;三是审计介入政绩考核仍属内部监督。因此,审计全面介入政绩考核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履行抽查权及调查权。对政绩考核结果,审计部门可随机抽审,审核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去伪存真、除虚留实。尤其是当政绩考核数据或结果引起公众质疑时,审计部门可接受委托介入调查,以其专业性和公信力,明辨是非,释疑解惑。 评价指标对接。审计部门应围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尽快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绩效审计衡量标准,早日实现对接。尤其要提升绩效审计水平,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手段和方法,担负考评政绩效益性的重任。 任中审计与组织考核同步。审计部门应加大党政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探索采取组织部门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的办法,以便于将审计结果纳入党政干部考核的相关经济评价指标中。 事前发表意见权。政绩考核结果正式确定前,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由其结合当年审计情况发表意见,看是否有“一票否决”的情况。 创新审计方式。为避免“内部监督”,审计介入政绩考核体系可探索采取邀请社会审计参与、上级审计下级或同级之间异地交叉审计等新型审计管理体制和方式,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