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作为专职反腐机关的可行性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一超 河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教研部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特区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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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为审计监督。这一通说并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我国现行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依现行法律规定和审计理论来看,审计机关是以审计监督为主要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其反腐败的功能主要通过审计监督的形式表现出来,反腐败是其法定职责之一,但是其并不是专职的反腐机关。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与他人合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私人和私人小圈子牟取私利或为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取特殊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反腐机关可以分为一般反腐机关和专职反腐机关。一般反腐机关是指具有反腐败职能,但并不从事专职反腐工作的国家机关。这类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专职反腐机关,则是指具有反腐败职能、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国家机关。据此定义,作为专职反腐机关,其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2、必须具有反腐败的职能。3、必须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据此可知,我国的专职反腐机关仅为中共各级纪检部门一家。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虽具有反腐职能,却并不是专职反腐机关。笔者在此提出将审计机关作为专职反腐机关,使政府系统内部拥有自己的反腐机关,以此构建我国二元制的反腐体系(党内的纪委与政府内部的审计机关)。从我国审计机关职权的设定、审计的目的等多方面来看,其还不具备专职反腐机关的条件。本文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审计机关作为专职反腐机关的可行性。

      一、审计机关作为专职反腐机关的必要性

      1.审计机关作为专职反腐机关有利于审计目的的实现

      《审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审计法》将审计的目的定位于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现行的审计机关转变为专职的反腐败机关后,审计这些目的的实现不仅不会受到影响,反而会显得更好。现在审计机关只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在惩治腐败是处于无权获少权状态,这十分不利于审计目的的实现。现行的审计机关转变为专职的反腐败机关后,势必在审计过程中加大发现、惩治腐败的力度,从而使受到腐败侵蚀的经济体制步入正轨,使意欲违法犯罪的分子不易作案、不敢作案。

      2.审计机关作为专职反腐机关更能适应当前日益严峻的腐败态势

      腐败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最大蛀虫。经济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已对我国各项事业构成严重的威胁。我国腐败现象呈现如下情景:旧的腐败未除,新的腐败已生。其中经济腐败尤为突出,屡禁不绝,并呈蔓延之势。经济腐败出现的根源是经济体制内的原因。要从经济体制外打击腐败,根本的途径就是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将其作为专职反腐机关,使其审计监督的职能与反腐败职能融合起来,在日常审计监督的同时打击腐败,在打击腐败的同时进行日常审计监督。这使得惩治腐败得以持续地进行。

      二、审计机关作为专职反腐机关的可行性

      审计机关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能,在发现、查处、预防腐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使审计机关转变为反腐败机关具有可行性。

      1.审计机关在发现腐败中的职能

      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和职能优势之所在。经济犯罪案件在我国现阶段已十分严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要惩治经济腐败,必先发现经济腐败。审计机关在发现经济腐败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一、经济案件大案要案多,违法犯罪手法呈智能化发展趋势,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时间长。但是,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要通过资金往来和账目反映出来,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法,便可查出贪污盗窃、行贿、偷税漏税、套汇、走私、造假账、化预算内为预算外、私设小金库、化公为私、损失浪费等经济犯罪行为,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全面地揭露政府问题的,审计是第一家。

      第二、我国审计机关发现腐败的现况。可以很可观、很公正地说,我国审计机关在发现经济腐败案件中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其效果很好。这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得以证明。仅1998年国务院授权审计署进行的全国粮食清查审计,就查出违法违规金额7606亿元,向司法机关移交经济犯罪案件6100多件。再如,2004年8月16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788家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显示,大量企业存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不实现象、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2002年,这些企业共少缴税款133.85亿元。2003年1至9月,共少缴税款118.94亿元。据此可见,仅由此导致的税收黑洞超过了250亿元。我们稍加推断可知,这250亿元跑到哪里去了,是否被企业截留了过后落入公司领导的腰包,这250亿元是涉及多少腐败案件,又涉及多少人。以上几例是就审计机关发现腐败现象整体上而言的。下面我们看一个案,据审计署披露,审计发现,国家电力公司4年前召开的一个内部人事干部会议,短短3天时间竟挥霍了304万元,人均耗费2.4万元。事后又用假账掩盖了这一令人震惊的奢侈事实。此外,审计署还查出国家电力公司违法违规涉及金额逾211亿元。涉嫌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2起,涉案金额10亿元。由此可见,审计机关不愧为反腐的重要力量,在发现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充当了主力军、支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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