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小金库”不能重罚单位轻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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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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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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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国家三令五申,严禁私设“小金库”,但私设“小金库”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个别单位甚至屡查屡犯。笔者以为,这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单位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也因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力度不够,对“小金库”进行处理处罚时,重在对单位的经济处罚,而很少处罚到个人,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缺乏震慑力。

      笔者认为,在处理处罚“小金库”时,必须改变重罚单位轻罚个人的做法。在加大反腐败教育的同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追究。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及到经济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只有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审计、监察、司法联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防止“小金库”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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