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与客观性:面向内部审计人员的框架》(IIA,2001)认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评价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时应保持客观性。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认为,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利益冲突的状态。虽然相关定义不断变化,但是独立性一直被看做内部审计的灵魂,直接影响着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目前在我国许多单位,由于没有很好地理顺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关系,导致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足,严重阻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指出,威胁内审独立性的共有八种因素,分别为:自我检查、社会压力、经济利益、私人关系、熟悉程度、认知偏差。IIA认为,内部审计应该取得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公开支持,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处于客观状态而没有干扰。首席审计执行官(CAE)应对具有这样权力的人,即对在促进内审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充分考虑审计报告并依据审计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等方面拥有权力的人负责。在此基础上,IIA进一步提出了涵盖“职能性报告”和“行政性报告”的“双报告模型”。 IIA提出,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适当的其他治理机构报告。这些治理机构拥有批准内审机构章程、批准审计计划等关乎审计质量的权利。职能性报告应直接面向审计委员会或同类机构以保证恰当的独立性和沟通能力;审计委员会或同类机构应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与CAE召开单方会议以强化独立性和职能性报告的实质;审计委员会对于审议并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所有重大变化拥有最终权利;CAE在任何时候都应随时直接与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进行沟通,适当情况下可以向董事会主席或全体成员报告;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对CAE进行一次业绩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章程应该明确说明审计工作的职能性报告和行政性报告的关系,以及每种报告关系所含的内容。 行政性报告是在组织管理结构下、有助于协调内审机构日常运作的报告关系,具体有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沟通和信息流通、内部政策和程序管理、预算制定与管理会计。由于审计委员会有其他工作职责,一般一年定期会见几次,很难对内审进行日常管理,因此IIA指出,行政性报告应面向CEO或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保证日常审计工作得到充分的支持,从而赢得被审计部门的配合。行政性报告关系应使CAE能与包括CEO在内的任何管理层进行直接沟通,同时保证CAE和内审部门能够充分及时地获取有关组织活动、计划和新业务方面的信息。 所谓的“双报告模型”,也就是IIA强调的“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行政上向CEO报告”的理想结构,不仅反映了内审的发展方向,也符合内审当前的定位。英国等国的相关规定也认为内审在职能上须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确保内审机构在开展审计活动时独立于管理层;行政上则强调内审应向CEO报告以获得充分支持。 目前我国央行还没有设立单独的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处于并列位置,由行长统一领导,并由分管副行长具体指挥。这样的管理结构,与现行的制度与规定有密切关系。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确,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内审工作报告。注意到该规定并未区分职能性报告与行政性报告,也并未指出内审须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 目前,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存在的不足极大影响了其权利的拥有和职能的发挥。大环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小环境的现状。目前我国央行内审部门无论在行政上还是职能上都对本级行最高管理层负责,无论在编制审计计划还是报告审计结果上,无论人员任免还是薪酬调整,都与管理层密切相关,大部分还由其决定。失去了职能性报告关系,来自于经济利益、私人关系或者相关群体的压力等威胁内审独立性的因素自然而然形成了,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利失去了根本来源,从而只能执行着类似于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能。 双报告模型较好处理了内审部门、职能部门与管理层的复杂关系,确保了内审部门的独立性。我国央行要强化内审职责,推动内审部门独立性的提高,须从制度的制定和职能的规定等方面入手,循序渐进地实现量变到质变的突变。本文仅从报告关系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当前,内审机构设置主要有四种类型:受本单位财务经理领导;受本单位主管财务的副经理领导;受本单位总经理领导;受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委员会由于不参与日常管理,由其负责制定内审政策与规章制度、决定人员的聘用和薪酬的调整,能增强内审人员的独立性。因此,有理由在我国央行系统强制建立审计委员会来负责内审职能性工作。按照国际治理准则,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限制非常严格”的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必须具有决定权而非仅仅是监督咨询权。只有设立这样的审计委员会,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内审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由于是外部董事,不参与日常工作同时意味着他们很难对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央行内审部门必须接受行长层的行政领导,而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门领导的任免,审核内审部门工作目标、人员计划和费用预算,同时定期评价行政报告关系是否侵害到内审的独立性。内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建立一种报告关系,与行长层面之间建立行政管理关系,也就是前面所述的“双报告”制度。笔者建议,央行内审部门最好向行长(一把手)而非其他副行长报告工作,这有利于提高内审的地位与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