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的三点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凤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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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预算编制

      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般就是“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细化”,笔者并不怀疑这一判断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这一提法是否符合“法理”?笔者认为应该予以考虑。

      首先需要弄清“同级审”和“上审下”、决算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的区别和对应关系。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条款用词简单,但因是复合语句,一般认为不太好理解。结合第十七条“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并理解,第十六条实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同级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是“上审下”——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的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抛开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简单地讲,“同级审”审的是预算执行情况,“上审下”审的是决算。一般意义上,决算审计的范围涉及一个财政年度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决算的全过程,而预算执行审计只是其中一部分,当然,是最主要的部分。

      从这一角度理解,审计法并未赋予预算执行审计对预算编制进行审核的职责。这是其一。

      第二,法理上讲不通。各级政府的年度预算编制,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但最终要经过各级人大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另外,预算法第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不仅无权对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进行再审查,即使审查了,也发现问题了,却只能提出改进建议,而不能作为违规问题出现在“两个报告”中,尤其是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揭示政府预算编制存在问题的途径。在目前体制下,揭示政府预算编制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上审下”,上级审计机关通过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将预算编制作为重点,充分揭示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并将问题及时反馈给下级人大,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整改。如果说还有第二条途径的话,那就只能是假设或设想:在同级人大审批之前,审计机关提前介入,对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以起到为政府和人大提前把关的作用。

      关于屡查屡犯

      截至2009年,预算执行审计已经进行了整整十四年。某些“屡查屡犯”的问题,有必要从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第一,“屡查屡犯”问题产生的原因。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始终滞后于改革大局。这里说的“滞后”主要是指财政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审计机关的职责。从实际工作的角度讲,查出问题,处理问题,这只是审计工作的第一目标。第二目标是通过对问题的处罚和纠正,促进整改,规范管理。最终目标是通过对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对因体制、机制和制度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坚持年年上报告,予以揭示和反映,因为这是客观事实,更是审计机关的职责所在。

      关于工作创新

      从总体上说,审计工作是枯燥的,翻翻账本记记数,整整材料写报告,尤以审计财政预算的审计人员为甚,面临同一审计对象,年年审计,难免出现疲劳现象,更难以年年创新。笔者认为:难,也要创,审计人员就要有知难而进的精神。如何创新?应注重把握三点:

      第一,准确认识创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事物内部的客观规律。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一种制度化、常规化的监督机制,其发展和创新同样不能脱离客观规律。因此,有必要对预算执行审计十四年的经历进行一次彻底总结,尽可能找出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预算执行审计加速发展,以便在更广的领域和更深的层面发挥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

      第二,创新与发展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循序渐进,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也是外部特征。如果将今年的审计成果与十四年前相比较,其变化之大足以让人赞叹。这就说明预算执行审计在过去的十四年当中,在全体审计人员的不断努力下,逐年积累而发生着巨大变化。因此,我们不能希冀一朝创新,预算执行审计就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一蹴而就的思想始终要不得。

      第三,当前创新的主要思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预算执行审计的职能作用,而不能为创新而创新,更不能只做表面文章。简单地说,采取一种新的、高效率的审计方法和手段,把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全面揭示出来,就应该是最大的创新,而不是仅仅变化一下提法,“新瓶装旧酒”。

      笔者认为,当前创新的主要思路应该是“突出重点”与“加大延伸”相结合。预算执行审计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而审计机关又面临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诸多困难。另外,经过连续十余年的不间断审计,某些问题很有可能“下沉”。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一定要加大延伸力度,倡导“以资金流向为线索,以最终用款单位为目标”的审计理念,盯死资金,一查到底。搞好延伸的前提,则是确定好审计重点,根据审计力量、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两个重点,真正查深查透。通过“突出重点”和“加大延伸”的有机结合,尽可能多地查出并揭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促进财政体制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预算执行审计作用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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