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责制对公共权力监督尚需解决的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白永新 林婧岚,扬州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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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体制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

      1.着力在完善制度上下工夫。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都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要求下级主动辞职、引咎辞职或被解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主要表现是职位分类制度不完善、不科学,行政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这就需要审计部门建立和完善审计公示、审计工作联系、审计要情报告、线索移交、审计决定跟踪落实以及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等方面的制度。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责令其执行,必要时将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2.预算资金分配和使用透明化。预算从编制、执行、决算直到审计应是公开透明的阳光预算、阳光财政。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信息公开法和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公开法,很难向社会公众公布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将监督权赋予公众,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跟踪监督,防止预算执行单位暗箱操作,挪用或者窃取预算资金。防止具体权力人拥有支配巨额资金的重权,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

      (二)实务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

      1.违法乱纪之重与处罚力度之轻。审计监督既然是法定的、刚性的,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一旦有误,必须严肃追究执行人的责任。目前,我国某些部门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还存在着情感化和非程序化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方式。其结果导致一些行政领导者即使发生重大失职行为,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终究平安无事。事实上,问责相关责任,具体涉及三个方面的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确立和完善问责制度,不但要落实行政责任,而且要落实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2,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对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监督,仅仅依靠审计部门“探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排雷”行动,审计单位还要就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出具审计追踪报告。整改情况有可能都会向社会公布,而这样做的前提也是逼迫“问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审计部门还可配合各相关单位进行问题核实和数据查询:对于大要案,可以成立专门审计小组进行财务方面的配合。

      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审计问责制度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实行的具体环节有待改进。当然,要真正建立审计问责制,还需要在实行工作中处理好权与法、权与民、权与责的关系,从制度上消除政府审计问责制的障碍。实行审计问责制度,对于增强审计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社会遵守财经纪律,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作用,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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