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上升的趋势,与审计资源形成了明显的矛盾,这是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主要是基层机关)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首先,国家审计任务重、责任大。审计对象数量约有百万个之多,资产规模也极为庞大,特别是自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启动后,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迅速增多,审计需求增加较快。其次,审计业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全国审计机关仅有八万多人,部分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人员更是捉襟见肘,仅占一半还弱。这一多一少形成鲜明反差,使许多审计机关面临任务多、要求高、时间紧、人手少的窘境。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很大,急需正当的简易审计程序为之减负。 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按此要求“可以有效缩短现场审计实施时间,节约审计成本”。因此,广泛适用简易程序不容置疑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简易审计程序的建构 借鉴司法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简单审计项目的简易程序,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简易审计程序进行明确。 (一)简易审计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审计程序作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划分的关键在于分界点,即适用范围如何设定,这是构建该制度首先应当解决的核心课题。 现在,我们梳理出适合简易程序审计的项目基本有:财政财务收支内容单一、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或人均费用较低的部门和单位、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经济活动涉及面窄、影响范围不大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六类。当然,上述审计项目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满足“情节轻微,问题事实比较清楚”这一前提条件,具体尺度由审计机关在审计中予以掌握。为了减少因处理处罚限度不符合简易程序而转为一般程序、增加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情况出现,诸如财政决算、经济责任、行业审计以及涉及大案要案等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能性较大的项目,一律以不适用简易程序为宜,因为重大审计项目按简易程序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 由此,对简易审计程序应作这样宽泛的理解,即它主要是基层审计部门审计简单的审计项目所适用的审计程序。 (二)审计项目的繁简分流 前述简易审计程序的范围应当通过设立审计项目分类制度来加以确认,进行繁简分离,是解决审计资源与审计项目矛盾的最佳途径。 尝试审计项目的繁简分流,就是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将简单的审计项目筛选出来,通过简化审计程序,有利于迅速正确地审结这些项目,使审计机关可以用大部分的资源去审计大项目,审计人员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考虑审计中随时可能遇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高质量地审计好相对复杂的项目,从而能够使所有的项目都得到适当的合理的审计,以达到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目的,改变主审两头兼顾、难以发挥最佳效益的状况。 结合司法机关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超过70%的实际情况,建议将项目繁简比例初步定在3∶7至2∶8之间。因为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所以在立法上要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执行中要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预防简易程序适用上的无序现象。 (三)简易审计程序的特别规定 1.简易审计程序简化原则 程序正义与审计效率是审计程序中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提高效率不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程序正义至上的原则不可动摇。简易审计程序中两种价值的协调,需要参照有关简易程序设计的一般的、宽泛的以协调公正与效益为出发点的原则。 (1)兼顾程序的简易性与正当性。简易审计程序只是对程序的简化,并没有改变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因此,简易审计程序必须符合正当审计程序的最低程序要求,简易程序的审计决定生效后具有与一般程序同等的效力。 (2)外部审计程序的强制性与内部审计程序的选择性。“审计程序划分为内部审计程序和外部审计程序。《审计法》……审计程序也相应以规范外部审计程序为核心。……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审计处罚决定无效等法律后果”。因此,简易审计程序只能对一般审计程序中有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制订审计方案、编写审计日记等内部审计程序进行简化,属于程序简化式简易程序。它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自始至终的全部内容,而是根据简易程序不同于一般程序的特点作出一些必要的、专门的规定。凡是在简易程序中没有作出规定的仍然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如立项、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报告审议、听证、复核程序等等。 2.简易审计程序主要体现为审计文书的简化。 (1)内部审计文书的省略。可以根据需要对审前调查、审计方案、审计业务会议等程序进行取舍与简化,调查记录、方案、业务会议决定、工作底稿、日记等文书也相应取消。 (2)外部审计文书的简化。某些审计业务文书,如审计通知书等,比较简单、格式比较统一,审计机关尽可能按需设计制作统一的、格式化的、填写式的业务文书,供主审填载之用,不需每一份都另行制作打印,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四)简易程序在审计过程中的变更 简易程序变更是指审计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项目的审计,并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审计。以下的情况将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程序:(1)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需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2)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有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3)审计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审计人员分析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4)其他不应当或者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指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情况,在审计前没有发现,在审计中发现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