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军事经济活动的监督,俄罗斯建立了内外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俄军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俄军自上而下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的监督,外部审计监督主要是俄联邦审计院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的监督。 (一)俄军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俄联邦国防部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一,是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指挥机关,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在国防领域内的政策,对国防领域进行规范性法律调节,履行联邦宪法法律、总统和联邦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能。国防部的活动由俄联邦总统直接领导。 俄国防部中央机关包括: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下属各总局、中央局,各军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独立兵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这三类机关内部都设置有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俄国防部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是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副部长级)①。该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财政总局编有法规局、计划局、工程企业局、社会保障局、会计局、监察局等六个局,其中的监察局负责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检查,实际上就是审计监督(下同)。此外,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俄国防部体制改革之后,总参谋部已不再行使军事行政职能,实际上已成为国防部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 俄陆军、海军、空军司令部以及独立兵种司令部(战略导弹兵司令部、太空兵司令部和空降兵司令部)均设置了直属各总司令的财经局(与各司令部的参谋部、后勤部、装备局、营房管理局等是相互平行的关系),在各财经局下面设置有监察处,负责各军种和独立兵种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军区、舰队以及集团军司令部也设有财经局,直接受军区司令、舰队司令或集团军司令的领导,其内部设置的监察处负责全区、全舰队或全军的内部审计工作。 俄军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详见右下图。 (二)俄军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1.联邦审计院行使俄军经济活动外部审计之权。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是俄罗斯政府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俄联邦各部门(含国防部)和联邦银行进行审计监督。俄《联邦审计院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院的审计权限包括对所有国家机构(含其办事处)和联邦团体、组织的审计,也包括对联邦特别预算资金的审计。”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自由检查国家机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团体、企业、组织、银行和金融信用组织,检查任何军事单位,进入任何生产、仓储、销售和办公房屋与建筑物,但现行联邦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是俄联邦审计院的一项重要权限。
俄军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图② 2.机构、人员、经费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成立于1995年,直属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联邦审计院院长由国家杜马选举并获得全体议员多数选票才能任命,任期6年。审计院院长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议会上院)主席、国家杜马主席、政府总理、总统办公厅主任、联邦总检察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不得兼任国家杜马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不得从事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之外的任何盈利活动。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③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不得被拘留、逮捕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只能由联邦总检察长提出刑事起诉。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职责时,未经审计院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具有职业独立性保障,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联邦议会作出决定才能免除其职务。审计院的审计活动不因国家杜马的解散而终止。审计院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联邦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予以保障。 3.全面审查预算收支并及时报告。俄联邦审计院不仅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对联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实际支出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审计,揭露违反预算的行为,并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建议,同时,还要评估联邦财政预算草案收支项目和联邦特别预算资金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评价国家资金支出和使用联邦财产所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审计院每季度向议会提交联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收入组成的实际数据、提前发生的预算支出、本年预算确定的季度收支情况等。该报告经联邦委员会同意,由国家杜马批准。 4.审计院官员享受较高的物质待遇。联邦审计院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审计官分别享受联邦政府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月工资和加薪待遇。审计院专业审计人员的工资高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20%(审计院事务部门官员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工资一致)。此外,审计院官员享受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医疗保健、休假疗养、交通和日常服务待遇;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享受联邦政府相应职位官员的医疗保健和日常服务待遇。 5.注重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俄联邦行政性监督机构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当然包括国防部内部审计机构)有义务协助联邦审计院工作,对审计院的质询予以答复,并提供其所进行检查与审计结论的信息,这样既便于审计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减少监督机构的重复劳动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从而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