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本文论述的古代审计,总的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共同特点:一是审计监督是为奴隶主统治者或封建统治者个人服务的,可以称为“皇家审计”;二是审计监督没有形成一种专门的监督制度,与行政监察、司法监督融为一体。 一、审计制度的最早起源 我国的审计制度最早起源于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当时周王设置宰夫,具体负责稽查和审计工作。 宰夫对财物保管部门的财物出入和经济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全面审计,同时要求官府定期报送账册和会计报告(日成、月要、岁会),并对其进行核对、验证,初步形成了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就地稽查的对象主要是王朝的各财物保管部门,宰夫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赴各部门、各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实地审核财物出入,稽查官吏治绩,以了解整个王朝的财政经济收支情况。 送达审计方式,则要求王朝的各财物保管部门每届以及旬、月、年终,必须直接将一切账册和会计报告送呈宰夫,由其钩考、核验。 这说明我国古代已有较为先进的审计方法,它深刻地影响着后世审计的发展,即使在现代审计中也仍然保留着这两种基本的方式。账册和会计报告经过宰夫审计后,逐级上报周王审查,形成了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上计制度”的雏形。 二、秦汉时期的审计 秦王朝统一中国后,继承了春秋、战国时代已经普遍推广的上计之制,实行了统一的上计制度。 秦朝审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上计制度已经基本法律化,凡对于上计的一般规定都写进了律令条文,且比以往更为明确、具体。而秦首创的御史主持上计工作之制度,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统治者仿效的样板。如《睡虎地秦简·法律回答》载:“别粲、糯之襄。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这里的“内史”是指京师的地方行政长官,既主政务,又主财计,参与上计之事,主要负责审查仓库的财物出纳保管账册。秦代由御史大夫和柱下史主持全国上计,行使监察之权,对上计报告进行审查、考核,并将其查核报告给皇帝,以决定奖惩。对于那些“明法律令”,忠实为国家效力,职务考核优等的官吏,实行赏钱物或升官晋爵的奖励;对于那些违法、犯令、失职、治狱不直和考核劣等的官吏,处以训斥、赔偿、赀盾;甲、偿徭戍、夺爵免职、徒刑及死刑不等的惩罚。 西汉时期,上计制度几乎没有间断,且逐渐日臻完善,前后出现了上计簿、上计会议和上计律等较为科学的会计报告形式、会计与审计制度和法规,并形成定制。这成为当时控制全国财政经济收支活动的重要经济制度。 上计作为一种专门的制度,在汉代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记入了法律条款,这就是著名的“上计律”。此律规定:“其一,凡上报不及时者治罪。其二,凡计簿中期谩不实者治罪。”上计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法律作为保证,从而使审计与法律进一步相互联系。 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封建社会的审计监督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具体表现在: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审计监督系统——御史组织系统。 二是审计监督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完善。 三是审计监督制度开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基本的审计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秦汉时代从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出发,经济法制在整个国家法制中的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建立和健全的经济法规是实行封建经济专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实行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审计 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时代,是我国古代审计制度确立和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重要时期,其基本标志是比部审计制度的创立和发展,以及以比部为主导,御史监察为辅助,财计部门内部牵制及内部财务稽核为基础的审计监督网络的基本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代,比部主管审计之事,其有关审计的主要职掌清晰明确,其一,审计,主要对象是中央和各地方各部门经费开支和财务出纳事项;其二,主法制,考官吏,定赏罚,即通过对各级官吏或官府的施政情况的审计,决定奖惩,优者给予奖赏,劣者轻则罚款,重罢黜,追究刑事责任;其三,负责诏书、律令的传递和保管,以及记事文书等事。 从比部组织的设置和职掌情况可知,比部从它产生之日起,便就是一个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具有一定的司法监督性质的审计专门机构。自此以后,比部制度成为我国古代独立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审计的历史进展到名符其实的外部审计并迅速成长的阶段。这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审计制度逐渐走上了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审计机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同时,这一时期御史监察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御史台有权对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和官吏进行监察与弹劾,其中对财计活动的监督控制有所加强。御史制度和比部制度两种形式互相制约,互为补充,共同进行财政会计方面的审核和监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这种制度对隋代和唐代的影响至关重要,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两个时期审计制度的发展。 (一)隋代的审计 1.隋朝比部的基本审计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