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审计问责的现实环境的分析 (一)对政治环境的分析 政治环境是国家审计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决定着一国的国家审计模式。政治环境的核心是政治制度,一国的政治制度通常是由一国的法律尤其是宪法来反映和确认,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之相适应,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模式,在国务院下设置国家审计署,为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业务上受到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受到本级政府的领导,即受双重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从体制本身来讲,这种审计体制难以保证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其对政府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也就会失效,更谈不上对政府的失责和失职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和作出相应的惩罚。 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导致了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1.组织设置的独立性:即要求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决定权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不受任何社会、个人或团体的干涉。我国现行《审计法》中规定的:审计署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到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如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也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从隶属关系上来看,我国中央审计机构、地方审计机构包括其派出机构的设置都没有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政府之外,势必受到政府的干涉,根本无法保证审计独立性。 2.人员任免的独立性:即要求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务任免的决定权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不受任何社会、个人或团体的干涉。从最高职务的任免权来看,审计署审计长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审计机关正职领导人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另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可见,政府对于审计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具有很大的权力,也同样影响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3.经费的独立性。经费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其职责的经济保证。我国《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别的审计模式中,如实行立法型审计模式的英国,其审计活动的费用由议会决定,而不是由财政部决定。在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没有独立的审计资源,经费来自被审计单位,势必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影响,难以保证其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导致的国家审计独立性缺失使得国家审计难以真正起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作用。要想真正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和惩罚,则必须改变这种审计模式。 (二)对经济环境的分析 影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经济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现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从以经济建设为主导转变为以公共服务为主导,其主要职能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宏观经济调控职能;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③市场监管的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其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支出将不断增加,对政府职能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也就越来越重要。作为公共服务品和服务的使用者,社会公众有必要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其不履行、或没有经济、不讲效率、不讲求效果的履行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惩罚。当然,在现实中,这种监督和问责是由社会公众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及问责机关来进行的。市场经济越发展,国家审计问责的重要性就越大。 2.经济高速增长,财政支出不断增加。我国从1996年—2006年10年间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特别是2003年后GDP增长率都在10%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政府的公共支出日益增加,社会公众对于政府公共支出的效益也越来越关注,提高了对国家审计的要求。 (三)对科技文化环境的分析 科技文化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科技发展,政府对于知识资产、信息等投入不断加大,无形资产审计项目越来越多,将成为国家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2.科技的发展要求审计技术不断提高,给审计目标、范围、对象、技术、审计评价标准带来了重大挑战,特别是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国家审计新的课题。 3.随着科技发展,要求国家审计技术不断提高,同时也给审计检查和监督带来了更大的审计风险。 4.科技的发展,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的不断加大,都要求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四)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分析 我们现在在观念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认识到国家审计不光要进行监督和检查,更重要的是对于政府的失责行为要进行追究和惩罚。2004年7月美国最高审计机关(GAO)的法定名称由美国会计总署(the U.S.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更名为政府责任署(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更是体现了“政府对公众的责任乃是审计的实质”这种观念。二是很多人认为对于审计报告披露的国家部门的财政案件中,只要钱没有进个人腰包,用到公家身上就行了。这样的观念更应该转变:政府作为代理人,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尽量与委托人(社会公众)的意愿相一致,对于每一分钱的使用必须起到能够增进社会公众的福利的作用,这是政府对社会公众应负的最基本责任。三是对政府的“无过无为”行为不责不问。事实上,对那些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碌碌无为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政府行为也要进行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