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审计问题刍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晓敏 陈建萍 温州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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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农村审计运行的基本模式

      现行的农村审计基本模式主要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即农经系统)承担(简称农审站模式),该模式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对规范和促进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模式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法律依据似不充分

      当前农村审计的法律依据大都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实际由各省制定的相关规定,至于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没明确说明。一方面从法律级别层面讲由于是属于地方性规章,使得农村审计的权威性不够;另一方面从司法角度看,行政规章在司法过程中只是起参考作用,由此造成对审计的查处力度不强。再者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操作性不强。

      (二)审计定位模糊

      农村审计的定位模糊,开展审计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如《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负责”并不等于“依法独立检查”。在实际中,农村审计监督组织形式主要由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管理站来实施,农经站根据上级的要求,农经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群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事项,组织人员审计。在有些地方集体经济发达的村每年度审计一次,欠发达的村每三年审计一次。显然,农村审计不是法定的工作制度,而是根据安排、要求才进行的。另外,农村审计在审计理论上应归属于外部审计,应当由独立于任何所有者和经营者之外的第三者来承担。而事实上往往采取农村经营管理站和农村审计站“一班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这样的管理体制不符合外部审计的要求。尽管有关法规规定农村审计接受级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管理,但目前由于体制的归属问题,在工作中容易出现摩擦或推诿,结果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管理难以到位。

      (三)独立性受影响、整体素质偏低

      1.独立性问题。一方面,农村审计“一班人马,两块牌子”,不管农村审计站是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站的下属职能部门还是分设职能部门,都很难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保证其独立性;审计人员大部分为兼职,既要承担农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又要开展农村审计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审计工作常受农经工作重心的排斥,不能独立履行职能,势必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业务素质偏低。农村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缺少系统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业务上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不熟悉,对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他核算方法不熟悉,在实际工作中多凭经验来审计,很难保持审计工作的质量。特别是一些新型审计项目,如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负债审计、资产评估审计等要求农村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若在这些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农村审计事业的发展。农村审计队伍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目前农村审计方法仍然单一,审计技术手段滞后。

      (四)审计内容停留在真实性方面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可见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审计是针对“三效”即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在实践中,往往停留在真实性方面的审计,甚至对普遍性的违纪问题如吃喝招待费、请客送礼等开支,只要是真实性开支,就默认其为正常支出。至于效益审计目前基本上没有开展。在审计职能上,以单纯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为主,经济监督和服务并重较少;在工作方法上,偏重事后审计,事前、事中较少。只是就账论账,审计反映不全面。

      (五)审计程序执行不规范

      尽管《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审计程序,但实际操作时却不够规范。表现为:有的审计前不拟定审计方案,甚至不下达审计通知书,而是搞突然袭击,事前没有要求被审计的村将审计的时间、需要审计的事项在村内公开;有的在审计报告报送前,不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有的在审计报告出来后,不做审计结论;有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问题,也不组织复审等。

      (六)处罚力度弱

      经济学认为违规者成本的支付是不确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发现率的高低以及被发现后惩罚的可信性和相应的惩处力度。如果被发现的概率大,惩罚可信且力度大,违规者成本支出增加。如果在发现概率等同的前提下,在处罚执行的可信度有时会缺乏有力保证的条件下,处罚相对于违规带来的收益来说是微不足道的甚至不需要支付。于是罚没的惩治力度过弱,缺乏震慑力,就会助长违规者的侥幸心理。现在各地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偏低,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处罚幅度一直没变。比如,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对6种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其余的情形大都是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退还财产;造成损失的。这样的罚款是微乎其微的,可见采取的是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并且对拒不执行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因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农经部门对其也没有办法。另一方面有的相关的处理部门不接受,甚至于相互推诿,造成问题被搁浅、无人问津的局面,最终没有具体落实审计决定和处理决定和整改审计结果暴露出的问题。

      二、农村审计的加强

      (一)完善农村审计理论

      当前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对农村审计的性质、范围、职能等进行阐明,以指导农村审计的实践。首先,需对伴随农村审计产生的审计概念定位、审计体系定位和审计体制等进行定位。比如,农村审计是属于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如果是属内部审计,则应自觉地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内审协会章程办事,履行团体会员义务,发挥内审机构作用;如属外部审计,就应明确与当地同级审计机关的关系,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应的管理体制,则与现行的农村审计体制截然不同。应将农村经营管理站与农村审计站分离,相关的人、财、物归审计机关领导和管理,在工作分工上可确定其专司农村审计职责。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审计的职能除了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外,应延伸入绩效审计。而所有这些都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突破论证与支撑,以指导现行的农村审计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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