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依赖于审计取证的数量和质量,而审计取证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审计过程中的取证权限有关。政府审计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其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控制,审计取证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超越权限进行取证不仅无法提升审计质量,还会对审计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造成影响。 一、政府审计取证权限的法律来源 我国审计机关的取证权限主要来源于《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所形成的资料。 从形式上看,审计证据主要分为书面材料,电子资料,谈话笔录等等。从取证手段上看,审计机关主要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和审计机关检查、调查这几种取证手段。 由于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是行使公法上的权力,因此不能适用私法上“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而应该严格依照“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审计取证。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列举式表述,权限的边界非常清晰,既给审计机关的取证提供了一个指引,同时也是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最后概括式的兜底条款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取证弹性,但是同时也使得权限的边界变得模糊,难以直观把握。 二、审计机关取证权限模糊边界的确定 德沃金认为,描述性的法律概念会产生不确定性,产生争议的案件会在法律不确定的边界处大量发生,只有通过阐释才能在统一的法律原则下解决法律的边界的模糊性,从而解决疑难案件。审计机关的取证作为一种执法活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有合法性争议,但是在取证权限的边界处,合法性争议将难以避免。笔者将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取证权限进行探讨。 (一)取证内容上的模糊边界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中,一般有财务类电子数据和非财务类电子数据。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一般被审计单位都会有财务类电子数据,这些财务类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与纸质的财务资料是等价的,与审计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查阅此类电子数据并取证。 除了财务类的电子数据,一般还有非财务类的电子数据。这些非财务类的电子数据,虽然本身不是财务数据,但是有的可能和财务活动息息相关。例如,某单位举办大型会议,其会议方案资料,会议地点安排、就餐、住宿计划等等可能和财务支出有很大联系,这类电子数据对审计工作有很重要的作用。对这类电子数据进行查阅和取证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电子数据包含的内容比较庞杂,特别是无纸化办公后,电子数据中含有大量的与审计无关的内容,而审计机关无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全部电子数据。 那么,审计机关可以查阅哪些非财务类的电子数据呢?首先,被审计单位本来就公开的电子数据,审计机关当然可以随意查阅。所谓公开,就是电子数据处于不特定的人可以查阅的状态,例如在网站上公布等等。这种公开的电子数据,不论是否与审计有关,审计机关都可以查阅。其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的情况,发现有关线索,指向某些电子数据,这时,这些电子数据就与审计内容发生了关系,审计机关就有权查阅。第三,被审计单位主动提供,供审计机关查阅遴选的。除此之外,审计机关不得随意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其他电子数据。 (二)取证手段上的模糊边界 审计取证除了取证内容要合法,取证手段也必须合法。一般情况下,审计所需要的材料都是由审计机关提出,被审计单位提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行为时,被审计单位可能会推说资料不存在、找不到甚至销毁资料或者直接拒绝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如何才能合法取证呢? 即使被审计机关拒不提供某些资料,审计机关也不能用密窃、黑客入侵或者其他侵害被审计单位合法权利的手段获取资料。例如,经过本审计单位许可复制正常数据的同时,乘人不备,复制其他不特定数据回去分析,或者用黑客手段强行突破被审计单位防火墙,进行数据的检索和查阅,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审计法的取证手段。 在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某些资料,而审计人员又能确定这些资料的存在时,审计机关应该督促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要求有关人员提交资料,如果被审计单位彻底不配合,审计机关应该请求司法机关介入,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手段来获取有关资料。 三、不合法取证所获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审计机关取证过程中,部分审计人员出于公心,在审计取证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权的限度,取得了证据,证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例如,审计人员用黑客手段攻破被审计单位防火墙,复制大量数据,然后仔细分析,结果真的发现了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的证据。此时,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