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本文重点谈“程序公正”问题,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即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公正。 一 许多情况下,程序的公正与实体法制度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甚至不可分。美国宪政以Due Process of Law(正当法律程序)和Check and Balance(制约平衡)为其支柱,既是实体法的原则,也是程序法的规则。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提出: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可见,程序公正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何等重要。 被公认为美国当代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举了一个分蛋糕的例子:两个小孩分蛋糕,怎样做到结果公正呢?唯有一个让两人都能接受的程序:让一个小孩切蛋糕,另一个小孩再先挑已切成两块的蛋糕。在这里程序的公正替代了结果的公正。 号称“世纪审判”的美国黑人橄榄球超级明星辛普森案,真实体现了“程序公正重于实体公正”的美国程序价值趋向观念。 1994年,辛普森白人前妻和其男友皆因利刃割喉死在楼前。警方认为辛普森有杀人凶嫌,检方立案起诉。但1995年10月,首席陪审员宣读了“本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辛普森无罪”的结果,法官当庭宣布无罪开释。辩方推翻检方指控是因为警方办案在遵循正当程序上出现三大失误: 一是忽视现场勘查常识。主办警长离开血迹遍地的案发现场后,就带4名警探径往辛普森住宅。他们勘查时,警服和警靴上可能沾染死者血迹,难免与后来被警方视为案发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感染。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有许多重大失误,如法医在案发10小时后才到,错过了准确判定被害人死亡的时机。 二是警方涉嫌非法搜查。6月12日午夜案发后,离开现场的4位刑警次日凌晨5点来到辛普森宅前,在后门看到停着一辆野马越野车并发现驾驶员一侧的车门把手上残留了一些血色痕迹,连忙叫来警长,他们担心住宅里的人有危险,便决定入宅紧急搜查。这种擅闯民宅之举是非法的。4位警官入宅后发现并无危险,若当即退出还算明智,但这些有着20多年刑侦经验的老警官却继续大肆搜查。尽管发现了一只带血迹的手套,但却可能成为法庭上“压下不用的证据”,因为警官的擅自闯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栽赃黑人。 三是涉嫌掉包。警方疑点指向辛普森时,讯问中,警方采集了辛普森血液样品,可警长却未立即将其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其返回32公里以外的凶杀现场。3小时后才交给尚在现场取样的刑事检验员。庭审时,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警长这格外反常的举动,指出警方有将血样掉包之嫌。 警方在刑侦中的失误,给辩方提供了在程序的合法性上大做文章的机会,使得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栽赃的疑虑大大加深。 美国媒体对此评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是法律没有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在美国人看来,公正不是最后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没有公正的程序很难得到公正的结果。程序不公正必然导致结果不公正。 二 现代的正义观念已经由传统观念中的实体正义转变为了具有“显示”作用的程序正义,程序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应具备的独立的价值理念。事实上,结果公正与否很难做到,实体公正不好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公正的结果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即公正的程序去实现。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前提、手段和工具,程序公正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对实体公正的保障性。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结果公正。 公正的程序不仅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同时在程序的设计中,也要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和体系性,程序的各个部分也要彼此协调,才能够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三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所弘扬的精神仍应该作用于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审计行为中。科学研究需要严谨求实的程序,依法审计同样也需要。 在现代社会,依法审计与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开的,依法审计必须要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运作,良好的审计要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基于此,一些正当的程序如独立、公开都成为了基本的审计法治原则。审计并不是由审计人员自由裁量和自由决定的过程,而必须严格依附一定的程序,只有在严格公正程序的规范下,审计才能依法进行。 衡量审计行为的公正、适当性,可以套用程序公正的视角。为了防止审计权的肆意妄为,国家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审计权的范围与程序,使得审计权运行始终保持在制度约束的轨道上。审计中要求程序公开、透明,因为,人们有理由要求审计的任何行为都应该做到程序与实体的统一。 制定审计程序是规范审计行为,保障审计公正,提高审计效率的迫切需要,对于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经为我国多年来的审计实践所证明。没有公正的审计程序,就没有公正的审计执法。可以说,绝大部分审计违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甚至,有些审计项目处理结果基本公正,但因为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准则,被审计对象也认为不公正,感到难以接受。近几年的审计立法吸收了回避、告知、听证、送达、说明理由等程序性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推进审计公正还需要大力加强审计程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