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救济中的政府裁决救济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志明 湖北省审计厅法规处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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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区分应当适用政府裁决解决审计争议的情形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条规定表明,正确认识财政收支,是准确选择政府裁决这种审计救济途径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第九十一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根据宪法的规定,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了明确区分,并细化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容。审计法关于财政收支的规定集中在以下条款: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就是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简言之,就是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值得指出的是,这里重点要对审计法中的“直属单位”有个正确理解。审计法中的“直属单位”是指本级政府的直属单位,而不是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提到的“直属单位”,不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国务院为例,《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27个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6个部门。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因其投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接受监督的主体也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也属于财政收支。而中央银行尽管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但审计法第十八条明确将其收入与支出纳入财务收支的范畴,因此,对中央银行的审计属于财务收支审计。不属于财政收支审计。

      正确认识政府裁决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裁决不同于行政居间裁决,其实质是行政终局裁决。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居间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在其行政管理领域内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大致包括以下三类:权属纠纷裁决。如草原法第六条规定,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也有类似规定;侵权纠纷裁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害商标权进行的裁决,专利管理部门对侵害专利权、是否应授予发明专利权进行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如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等纠纷进行的裁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居间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裁决的行政主体依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政府裁决”作为审计法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审计纠纷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当事双方处于监督和被监督的不平等地位,裁决结果不得行政复议,不受司法审查。

      当前,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设立并不多见,世界范围内也呈减少趋势。除审计法外,仅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这种行政终局裁决权。行政终局裁决权剥夺了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只能由法律规定,法规或者规章不能规定,行政机关自己不能设定。修订后的审计法之所以设定“政府裁决”,是因为审计执法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司法审查仅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查而难以触及实质问题;具有较高的时效性,司法审查和审计执法的时效性要求相悖;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财政收支审计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政府机构,政府裁决便于兼顾公正和效率,妥善解决政府内部的争议和纠纷。

      审计法未对政府裁决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一般而言,政府裁决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通常应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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