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达账项形成的原因有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所有事项。上述四种事项中,有的可能属正常票据传递时间差因素造成的未达账项。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该银行存款的真实性。而不应认为仅取得“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即可对“银行存款”项目数额予以确认,因为这样无法发现隐藏在未达账项中的错弊问题,审计风险会因此而加大。 形成原因及可能的舞弊 银行已收,企业未收 1.收入不入账。收入如果同时和相同支出不入账相结合,调节表上就看不出弊端,但该笔款项其实已经被企业或个人使用或侵占; 2.挪用企业资金。银行对账单上反映款项已收,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并不反映该笔收款记录。但是,这笔事实上银行已收的款项,很有可能在截止日后被财务人员长期不入账,造成长期挪用或侵占。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只需在企业方加上此笔款项,即可调节平衡。 银行已付,企业未付 1.支出不入账。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应计未计的费用。例如,银行直接从客户账户扣划的电汇费、利息等、或依协议代付的水电费等款项,企业未及时到银行取得支付凭证,因而无法入账。显然,这种情况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也能人为调平,但却不同程度的说明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长此以往,可能会造成过失和舞弊的发生。 2.挪用企业资金。在利用单位的账户付款后,不计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长期挪用企业资金,进入“小金库”等。或者和收入不入账配合使用,调平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查证的方法,是直接到银行去核对银行对账单的资金流水是否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资金流水相吻合。 企业已收,银行未收 1.虚构的收入。稍后可以退货的方式冲平,但提高了审计当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现金比率。通过函证交易的性质,可以确认是否属于虚构收入; 2.虚假收款。在实务中比较少见,但在关联方之间,这种舞弊就轻而易举了。例如当期收到关联方开出的支票,截止日后又退回,这样调节表上是平衡的,但实际上,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并不会收到此笔款项。 企业已付,银行未付 1.虚构支出。往往发生在内控不健全的企业,被财务人员用以套用企业现金,稍后以退货的方式冲平,或用假发票冲抵。也有可能是单位为了虚构成本所为。虚构的支出,亦可以通过函证来查证交易的真实性。 2.虚假支付未到期的负债。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其短期偿债能力,即提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调减银行方该笔款项,调节表必然平衡,但事实上这笔款项在银行近期根本不会支付。 虚假支付可能无法支付的负债:内部控制不健全时,内部有关人员尤其是财会人员,往往会利用无法支付的负债(比如对方单位已经倒闭等),做虚假支付的账务处理,并将该款项取出挪用,甚至占为己有。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调减银行方该笔付款,调节表依然是平衡的。 执行的审计程序 对数额较大的未达账项 对所有的(特别是数额较大的)未达账项,应结合“截止性测试”程序,通过查阅原始凭证、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查清经济业务性质及其形成时间。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所有事项,应予以特别关注,要求被审计单位查清是否属本单位的未收未付事项,询问其长期不入账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对经过上述检查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解释进行评价,对其合理性审慎地加以判断,必要时提请企业进行调整。 对时间较长的未达账项 对时间较长的特别是跨年度的未达账项,不仅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查清原因,按第(一)条进行处理,还应考虑其对企业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并提出管理建议。 总括 凡属上述因素形成的未达账项,如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超过“重要性水平”而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影响程度考虑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