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内容 1.政府绩效审计的概念。政府绩效审计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在英国称为货币价值审计,在加拿大称为综合审计。1986年,国际最高审计机构组织选择以“绩效审计”作为统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对一个组织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绩效审计的提出打破了传统财务审计的框架,丰富了政府审计的内容。之后,西方学者纷纷从不同角度对绩效审计作进一步的界定。 (1)20世纪80年代的主要观点。Ronald(1986)认为绩效审计是一种以评价管理绩效为核心的审计活动,它并不一定以货币单位进行计量。Guthrie(1989)运用Stewart(1984)关于受托责任的阶梯理论,将绩效审计发展为受托责任的五个层次以评价管理绩效。这五个层次的内容是诚实性和合法性责任、程序责任、绩效责任、方案责任、政策责任。 (2)20世纪90年代的主要观点。Barzelay(1997)利用Lakoff(1987)关于概念和分类的理论,指出绩效审计、传统审计和项目评估的概念是通过认知模型来界定的。 Chelimsky和Shadish(1997)则认为绩效审计与评估存在差异,绩效审计履行监管和控制职责,监督公共团体的会计工作。绩效审计不同于监督和普通的业绩测试,因为后者是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而绩效审计是独立于管理活动的工作。此外,公共部门的绩效审计也不同于公司的绩效审计,因为后者属于公司的内部控制,而前者属于对公共部门的外部治理,不仅代表政府管理者的利益,而且代表公众的利益。Pollitt等(1999)发现审计职业界一致认为绩效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应集公共活动的效率性、效果性和货币价值于一身。绩效审计不同于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常规性和更为标准化的年度审计,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而绩效审计则不易被标准化,通常因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绩效审计人员不仅有会计人员,还包括医师、工程师和经济学家等专业人士。 2.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Cawley(1993)对美国亚利桑那州劳改部门的审计报告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绩效审计已经成为亚利桑那州立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机制,是立法部门评价和控制政府机构活动的一个重要工具。Johnsen等(2001)认为绩效审计长期以来都是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芬兰和挪威两个国家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研究证明了绩效审计在地方政府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Morin(2001)认为随着货币价值审计的出现,审计师从未像现在这样广泛参与公共管理活动。审计师的作用体现在通过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来帮助和支持公共管理活动并增加其价值。他指出审计师通常将其审计建议是否被接受作为衡量货币价值审计是否成功的标准。Pollitt等(1999)的研究发现,在货币价值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被政府采纳的比重是评价英国国家审计署、瑞典国家审计署、荷兰审计院等审计机构影响力的最常用指标。Kreklow(2007)认为绩效审计可以向管理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以改善项目的效果,或向其他被认为更可能成功的项目分配资源。其研究结果表明,定期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不仅有助于改善政府部门对公众服务的效果,而且有助于推动以绩效为中心的组织文化。Linda(2007)对澳大利亚公私合营项目的绩效审计进行了研究。他采用Pollitt等(1999)绩效审计的分类方法,将绩效审计分为制度基础审计和实质审计,制度基础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遵循有关程序或由审计长制定的最优实践框架;而实质审计则调查与核心活动和使用者所体验的服务质量相关的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表明,公私合营项目的绩效审计更多地体现为制度基础审计,因而它的作用更倾向于使政府的政策合法化而非进行独立监督。绩效审计不具有独立监督作用将会使公私合营项目的预期风险转移,使其他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无法得到判断。 3.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Bowerman(1995)认为,目前人们对绩效在多大程度上能被测量以及是否能根据绩效测量的结果改善经营状况和明确相关责任等问题还未达成共识。公共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运用和发展受一些因素的制约。Meekings(1995)认为,绩效评价指标在组织中的运用程序及方式、在运用过程中职员的期望等均影响其被接受的程度。Morin(2001)以加拿大审计师实施的货币价值审计为研究对象,从三方面探讨了货币价值审计评价指标的效果,研究结果表明:作为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货币价值审计在实践中可能是无效的,审计长必须认识到重复以往的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意义不大。与Morin(2001)的研究结果相反,Andy(2002)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八十名政府官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了解他们对绩效评价指标的看法,得到其中65%的官员的反馈。调查结果表明,在有关绩效评价指标的发展和运用中,官员更看重效率和效果这两个指标,较少看重工作量和职员比率这两个指标。从总体上看,政府官员认为绩效审计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同时他们也认识到绩效评价指标存在着难以运用的问题。Pollitt(2003)对英国、法国等五国的最高审计机构绩效审计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虽然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审计机构都宣布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为绩效评价指标,但实际上效果性审计非常少见。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应用的指标并不是“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是“优良管理实践”或“优良行政管理”等类似的指标。这类评价指标在国际最高审计机构组织制定的准则中作为“经济性”条款的内容被提及。然而,这类评价指标比较模糊。有时审计人员按照“优良管理”原则来实施审计,但在很多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并未提供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此时审计人员必须以自身对“优良管理”的认识为依据来确定评价指标。 二、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法。Barzelay(1997)运用战略管理理论对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等13个国家的绩效审计体制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主要分析它们在绩效审计上是否具有共性,从而使其审计类型相同。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效率性审计、项目效果审计、经营管理能力审计和经营信息审计四类绩效审计,澳大利亚、德国、荷兰、瑞典和美国均实施了前三类。但从这五个国家的绩效审计体制来看,瑞典的中央审计机构属于中央政府组织机构,美国国家审计总署属于立法机构的分支,澳大利亚、德国、荷兰的审计机构或审计法院则具有较高的地位。由此认为,即使中央审计机构在地位上的差异会对审计类型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也并非是简单和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