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动因的分析 关于企业信息披露的动因有四种观点。 1.受托责任论。受托责任论认为,在任何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资源的受托者有义务通过特定的信息披露反映其对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作为社会基础经济组织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和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时也是环境责任的受托者。从受托责任的思想和理论出发,在目前环境危机日益加重的时代,企业负有管理和改善环境的法定和道义上的责任,因此有义务通过特定的信息披露向社会公开其履行环境受托责任的过程及其结果以解除自己的受托责任。 2.决策有用论。决策有用论者认为,企业向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人,以及其他用户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便其做出是否向某一企业提供资源,以什么样的价格提供资源以及是否继续提供资源的决策。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从经济的观点来说是社会共有资本,由社会委托企业使用,因此环境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决策是相关的。这些社会成员对企业而言是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人以及其他用户,因此为了保证用户进行正确地判断和决策,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向其提供有关环境因素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结果影响的全面信息,尤其对那些具有社会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投资者来说,环境信息可能会更加重要,会直接影响其对企业的投资欲望和兴趣。 3.外部压力论。外部压力论认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是由于其所受外部压力带来的结果。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所受到的压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施加的压力;二是社会公众施加的压力。一般来说,前者是通过某种法规的形式实现的,是一种直接的压力;而后者是通过舆论的形式或市场行为实现的,是一种间接的压力。就其对企业的影响来说,前者影响较大,是一种硬性的约束,而后者则影响较小,是一种软约束。在现实社会中,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因为政府机构和专业管理机关要求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信息的法规和其他性质的规范不断地出现,一些国家的会计职业管理机关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奖励,社会公众由于环境危机的加深和“绿色和平运动”的开展对企业环境治理的要求,这些无疑会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其经济利益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压力,并导致企业公开其环境治理计划和结果的信息。 4.自愿披露论。外部压力论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和说服力,但并不能解释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中的全部现象,因为有些企业并没有受到非常明显的压力,却自愿性地披露了环境信息。企业自愿披露论正是基于这种现象而出现的一种理论解释,它弥补了前述理论的不足之处。企业自愿披露论基于“自愿披露假设”,该假设认为:如果信息用户知道某种信息的存在而却对其内容又缺乏充分的了解时,企业对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会使信息用户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打一个折扣,甚至可能将其列入最糟糕之列,这会对企业的融资和未来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企业为了表明自己不是最差者,同时,也为了避免信息用户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对企业做出不利的猜测,愿意公开更多的信息。一些研究表明,表明企业股票投资的回报与一定的环境信息的自愿揭示有正的相关性,这说明环境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和有用性。在资本市场上,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与不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相比较,具有不同的市场反应。美国会计学会(AAA)所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证实,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信息的披露问题,并且赞成自愿地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社会需求做出反应。 前述可见,每种理论解释各有侧重,但都有自己的立论依据。受托责任论强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决策有用论强调环境信息的使用价值和用途。这两者基本上是从环境信息的需求角度出发的,表明了社会对环境信息的需要;外部压力论和自愿披露论,从企业这一环境信息供应者的角度,解释了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弥补了前两种观点的不足。实际上,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具有复杂的内外部原因,既有外部社会和政府法规压力方面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因素,而且这两者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只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有所侧重和不同的表现而已。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模式的选择 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英国《会计学月刊》(Journal of Accounting)上1971年比姆斯(F.A.Beams)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1973年马林(J.T.Marlin)的《污染的会计问题》为代表,揭开了研究的序幕。首先进入实务的是环境信息披露,20世纪80年代中期首先在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分析与问题讨论”部分披露公司各种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之后逐渐成为年度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并最终成为独立于公司年度报告之外的年度环境报告。 环境信息披露模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环境信息应当与财务信息合并进行报送,即非独立报告环境信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信息应与财务信息分开报送,即独立报告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与财务信息合并进行报送的具体做法是:在企业现有的财务报表中附加上环境信息。即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中,列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研究与开发支出等;在负债方中列示与环境有关的环境负债、或有负债项目。此外,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注明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的估计方法和程序。在损益表中,于营业利润之后非常项目之前,列示环境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环境设施的折旧费、环境机构及其人员的常规性费用、企业交纳的排污费、摊销费用等;对于产品成本中包含的环境成本则在报表的附注中加以显示。 环境信息应与财务信息分开报送的具体做法是:利用描述性的叙述方式对有关的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这种方式与前一种相比较,由于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因而可以不受会计规则和会计信息披露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能披露对使用者的决策更加有用的环境预测信息或事后信息。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提出了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理念,如联合国、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起步较早的一些国家、地区和组织,大都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披露要求,对环境信息特别是对财务会计领域环境信息的披露问题加以规范。环境信息披露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其披露现状和发展动向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