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研究环境审计,并努力将其推向实施。但就目前的审计状况来看,全面、有效地开展环境审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环境审计理论研究和宣传不够,影响环境审计的开展。我国对环境审计的研究正刚刚起步,广大审计人员自身对环境审计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还不够理解,致使环境审计实践工作缺乏理论指导。 (二)环境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审计监督权的发挥。目前我国制定的《中国审计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均没有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价的标准,审计人员在执行环境审计时无法可依。 (三)专业人员匮乏,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我国目前的审计人员大多来自财会队伍,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微,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环境审计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四)环境审计工作基础薄弱,有待于加强。我国环境审计工作在审计主体上主要局限于政府审计,未能发挥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在环境审计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经济发展条件制约着环境保护与管理,从而影响着环境审计的开展。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沿袭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以自然资源高消费和环境高污染为代价。 (六)缺乏政府机构的推动和企业管理者的重视,从而影响着环境审计的开展。环境审计直接与政府和企业的环境问题相联系,如果没有政府机关的推动,没有企业的重视,环境审计就无法开展。 (七)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社会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较环保活动开展得较好的国家差距很大。公众对环境审计知之甚少,对环境审计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更是认识不足。审计人员也尚未充分认识到环境审计的意义及发展前景,这也阻碍了环境审计的推广和深化。 二、国家环境审计近期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环境审计的基础工作的建设 1.稳步推进环境审计的立法。扩大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覆盖面,明确各项实施细则,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早在七十年代末就制定了《环境保护试行条例》,在八十年代又将此条例完善为《环境保护法》,并逐步形成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政策体系。然而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方面会出现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从而需要出台新的环境法规予以规范。环境法规要包括环境审计的全部范围,并且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的审计与鉴证责任作出明确的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后者可以借鉴目前常规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界限划分及其相关规定。在政府的环境立法中应体现“预防胜于治理”的原则,还应当强调可操作性。 2.制定环境审计分工协作的计划。环境审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和事项,所以我们必须统筹安排,确定分工协作的计划。国家审计署应充分发挥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立法部门的支持,扩大环境审计权限,确立环境审计范围、内容和规范等原则性问题;利用审计公告的形式,扩大环境审计的影响,争取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加强与环境管理和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及协作;利用亚洲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国的便利,积极与亚洲各国和世界其他环境审计开展较好的国家联系,加强交流,借鉴其经验;审计学会和有关高校应加大对环境审计理论的研究更好地指导环境审计实践工作;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环境审计开展较好的省市,积极开展环境审计实践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探索环境审计实务操作和立法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 3.专设环境审计部门。世界上环境审计工作开展较早的美国和德国等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环境审计司或处。我国1998年在政府机构的改革中,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为进一步强化环境审计的职能,审计署可以设立环境审计司,省一级的审计机关可以设立环境审计处,地市一级的审计机关应该设专人负责环境审计工作。 4.推动环境会计发展,为环境审计提供基础信息资料。环境会计直接制约着环境审计。今后应当加强对环境成本的分析与调研,研究环境效益和环境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制定有关的环境会计准则,为环境审计提供基础的信息资料。应当加强环境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的教育和训练,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环境效益与成本的核算水平,强化在环境管理与决策方面作用。 5.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我国审计组织体系中,国家审计在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能忽视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相反,从长远来看,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更具有生命力,借鉴国外环境审计的经验,在近期应当组织、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开展环境审计工作,国家审计应该积极为他们提供条件,在环境审计工作中,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分工协作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确定环境审计的工作重点 国家环境审计应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在生态(生活)环境建设审计和污染治理审计范围内,应围绕党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对重点领域和重点投入的环境保护资金开展审计。近期主要工作重点是: 1.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资金建设的审计。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国家环境保护重点资金也体现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同时这也是环境审计的工作重点。比如在《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国务院确定的当前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以及围绕环境污染治理重点进行的国债专项资金、用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的建设专项贷款和用于滇池污染治理的专项拨款等。在确定我国环境审计的重点时,应结合INTOSAI和ASOSAI环境审计委员会每年确定的审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