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

作 者:
唐慧 

作者简介:
唐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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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的一个分会,一般由非行政董事组成,它是董事会和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

      这种企业内部组织最早于1939年由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提出,当时发生了一连串严重的商业丑闻和诈骗案,纽约股票交易所希望借此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发展至20世纪70年代后期,该机构明确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来领导企业内部审计。在加拿大这已是一项法律规定,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也逐步实施这些强制性的措施,其重要目的在于借助这一机制,促使企业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程度地规避企业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帮助董事会在企业的会计政策、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实务等方面履行职责。它肩负着三大方面的职责:

      1.财务报告方面。主持有关外部审计的事务,选择独立审计师,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计划,评价独立审计师的能力,督察审计结果,检查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对重大的变动和其他有疑问之处加以报告。先行检查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报告。

      2.公司治理方面。保证公司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揭示利益冲突和差错,主要包括审阅公司各种政策,审阅未决诉讼的有关报告,审阅有关重要利益冲突的报告,组织公司财务事件的特别调查,如公司特权问题、公事捐赠问题等。

      3.公司控制方面。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监察关键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制度,涉及的工作有检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评价内审人员技能、决定内部审计财务预算、监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关于内部控制方面建议的执行。

      西方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优势

      1.这种组织机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统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需接受审计,审计机构直接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这种模式使内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内审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内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越高,反之越弱。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主要领导机构,故在其领导下的内审机构能够较好地体现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内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形式,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要求相一致。该《准则》在绪言部分指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协助该组织的管理成员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内审所要协助的本组织的“管理成员”包括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两方面;内审机构根据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所规定的政策来执行其职能,其宗旨、权力和责任的说明(章程)是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得到董事会认可的。

      3.这种内审组织机构模式,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职能的发挥。传统审计多强调和偏重于内审的监督职能,忽视了内审的评价、鉴证和服务职能。从西方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来看,其重心已转移到评价、鉴证和建设性功能的发挥,这同样也是我国内审的发展趋势。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审机构在审计上,主要发挥监督职能;在行政上,则承担评价、服务等职能,以更好地发挥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职能。

      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根据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确定委员人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很强的与企业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和广泛的业务技能。二是委员不应是担任行政工作的董事,一般从非行政董事中产生,人员多少应与公司规模大小相适应,委员会主席人选应获得证监会认可。三是委员会应对内部审计主管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并不需经行政董事同意,可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质询。四是委员应对企业相关事宜有探究心态,并具备正直的人格,需要时敢于同行政管理层讨论或对抗。五是委员会成员应获足够的报酬以反映其重要责任及工作时间,其报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六是委员会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两次,正式的议程和详细材料应在会议前准备好。七是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正式向董事会和股东们汇报,必要时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报告任何不合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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