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受托责任理论的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探讨

作者简介:
张佳春 陈月圆 李寿喜,上海大学; 沈国强,上海市教委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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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快速扩充与实质运作上的挑战的双重考验。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深化了高校自主办学的市场经营模式,多元化筹资渠道逐步形成。非财政拨款比例加大,银行开放贷款,企业投资进入,校产上缴利润形成的强大支持等,均体现出教育科技产业化与金融、市场等相结合的崭新思路,但同时也暴露了高校财务监控弱化造成的严重后果。据教育部财务司最新估计,仅教育部直属的72所高校,其贷款余额就达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处于无力偿还本金、勉强偿还利息的状态。另据审计署于1999年对部属62所高校的审计,查出收入反映不实、违规收费、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合计49亿元,发现3起涉嫌经济犯罪事件。事实表明,内部审计这种高校重要的财务监控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高校审计有必要从完善高校治理角度加强财务监控机制建设。

      鉴于此,相关学者分别从审计主体缺陷、被审计对象复杂性以及审计依据的政策性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尤以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讨论居多,但对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大都集中在直属领导机制、审计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三个层面,并未进行更深入的理论剖析。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提高审计独立性对实现有效的财务监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受托责任理论进行审计独立性研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故本文拟从受托责任角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作一探讨。

      二、基于受托责任的高校内部审计本源分析

      (一)内部审计的逻辑起点

      审计学家Richard Brown论述审计起源时指出:“审计的起源可追溯到与会计起源相距不远的时代……当文明的发展产生了需要某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时候,显然就要求对前者的诚实性进行某种检查。”这里所提出的其实就是受托责任问题。受托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托责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受托人对与其有关的所有利益关系人的责任(蔡春,2001)。这些利益关系人是一个群体,除特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外,还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蔡春,2006)。本文所论述的观点就是基于广义的受托责任理论,以表明受托责任与审计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受托责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审计是保证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确认和解除。这一观点不仅反映了审计的本质,同时也指出了审计活动与审计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内在渊源,审计正是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又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说受托责任是审计的历史起点与逻辑起点。

      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层次的增多,为了实现组织整体受托经济责任的目标,就必须赋予各层次人员一定的权限和责任,从而使得受托责任多元化,即形成所谓的内部受托责任关系,这就需要一种保证或落实内部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内部审计应运而生。

      (二)高校内部的受托责任

      本文所指的“高校”遵循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它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组织,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方面的生产活动。其形式上的界定依照《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解释:“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另外,有些学者从高校组织特征和经营内容等层面对高校及高等教育进行了本质概括。他们认为“高等教育是为了满足人们提高科学文化水平需要而提供教育劳动服务的集合体……高等教育是一种生产性组织,从事生产劳动,生产一定的劳动产品”(赵宏斌、陆根书,2007)。这种观点体现了高校与企业存在某种程度的共性,从而为我们借鉴企业中委托代理理论和受托责任理论以分析高校组织的层级关系提供了契机。但高等教育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从一定意义上决定了高等教育具有公共消费的特征,使得高校在产品供给形式和体制上呈现出区别于企业的独特品质。另外,高校投资主体和高等教育的供给模式也给高校组织提供了特殊的背景。本文认为:高校的委托代理关系至少存在于政府(出资者)和高校领导(管理者)、高校领导与院系领导、院系领导与教师以及高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等之间,而且这些关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要远比企业复杂得多。首先,高校最重要的资本是人力资本,作为公立高校代理人,他们通常按国家标准获得报酬,少数人也许还有升迁机会,不可能像约束企业代理人一样,通过经理人市场或薪酬制度约束等措施对其实现有效监控;其次,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还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者会极力争取“劳动的节约”,这种不可外见性活动为受托人侵害委托人利益提供了机会,也给以人力资本为主的高校带来了比企业更严重的代理问题;再次,高校作为一个提供教育服务、生产和传播知识的组织,其经营成果非物质性的生产特点及其经营目标无法像企业利润一样考核的特性,决定了委托人无法获知代理人掌握的信息,造成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高校法人是公益法人,在内部运行及外部关系的处理上有着与营利法人不同的特殊性(彭宇文,2006)。这就意味着在与政府的关系上,高校要比公司密切得多。因此,和企业相比,政府与高校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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