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框架整合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颜赛燕,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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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师独立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旨在帮助管理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责,责任涉及检查和评价会计控制、财务控制、经营控制的完整性和充分性;促使企业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进行效益控制:证实企业遵循既定方针、计划和规程的程度;保护企业资产;证明管理数据的可靠性;评价企业内部各岗位职责的履行效果和质量;提供经营建议。在信息社会中,企业经营活动瞬息万变,与外部交换极为频繁,经济活动周期日益缩短,且经济活动过程呈现极强的实时性。在这种条件下,外部审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审计、评价越来越困难,他们的例行审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法实时控制,因而其评价必须建立在企业内部审计师评价的基础之上,内部审计的及时性将大大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不仅如此,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各种风险增多,内部审计工作还应在改进风险管理和完善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审查、评价及促进作用,由此也赋予了内部审计人员更重、更多的职责和使命。内部审计机构应将自己视为公司的一种资源,在帮助管理当局更有效地达到预期控制目标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内部审计师的使命将从简单的“我们实施审计”向“我们帮助创建一些程序,以期达到组织成功所需要的内部控制水平”的方向发展。

      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运用先进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法,采取风险导向审计,将审计风险全面运用于审计过程中。而风险导向审计势必需要变革现有的审计思路、方法和技术,因此本文提出了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整合框架:由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外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员组成内部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同时领导总经理。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系统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力屏障。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及职权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结构要求,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从理论上讲,监事会有更大的权利行使所有者赋予的监督权,董事会则有更大的权利行使决策权。作为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内部审计,行使监督权应归于监事会的领导,以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系统。这种机构设置的前提是公司监事会有充分的权力与能力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力度、一股独大使监视会“形同虚设”等问题,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采取另一种模式,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外部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政府监管机构成员、内部审计师等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成果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负责针对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地与管理者进行沟通,避免管理者与内部审计师的正面冲突,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权威对治理过程做出评价。此外,在公司治理框架下,由审计委员会来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与独立审计师沟通,包括商定合理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审计方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合谋可能,有助于促成规范的业务委托关系,使外部审计以外部治理的身份对管理者层面的监督起到比较好的约束作用,达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联合治理的最佳效果。而审计委员会主席可以通过定期约见外部与内部审计人员,并在委员会开会时请他们参加,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营造浓厚的合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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