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审计中发现,目前在一些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存在着将部分收入与支出采取相互抵顶,从中联手隐瞒和截留财政收入的问题。其形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部分主管部门与下属独立核算单位间收支相互抵顶。如某司法机关将原下属的一家三产企业转包给外单位经营,按协议一年应上交承包收入50万元,但该机关却以在承包单位的消费支出直接抵顶其应上交收入,收支发生额均不在双方财务账面反映;另有一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下属企业三年应上交收入100万元,同时该企业又为其主管单位提供印刷劳务,但双方采取收支抵顶的手法,在该事业单位财务上既不反映上交收入和劳务收入,在下属企业账上也不反映上交支出和费用支出。双方因此少交财政专户100万元预算外收入,漏交税收45.6万元。 2.一些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之间业务收支相互抵顶。如某餐饮企业欠一广告公司广告费23万元,该广告公司就以其在该餐饮企业的招待费支出抵顶,双方均不开具服务发票,不作收入和支出入账。 3.有财产租赁关系的双方单位间收支相互抵顶。如某行政单位将办公楼中的门面房出租或承包给他人经营餐饮服务,年应收房租20多万元,但却以其在该店的招待费支出相互抵顶。这种现象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行业较为普遍,有的直接以消费支出抵顶,有的则将租赁收入转至账外。 审计部门认为上述有关单位以不同形式相互抵顶收、支的行为,至少存在以下弊端: 1.双方收支互相抵顶不作收入、支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不利于决策部门对宏观经济的准确判断。 2.双方不开发票,不作收入和支出,增加了财政税务监督的难度,直接导致偷漏国家税收和逃避财政对预算外收入的监督,从整个国家来看,财政收入流失较大。 3.缺乏制约与监督,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由于收支不入账、不反映,外部监督将无法对其行为实行有效的监控,腐败也会由此滋生。 笔者建议,针对上述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财政、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上述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单位的财务核算。二是有关单位和企业的领导应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不应以自家“小利”损害国家“大利”。三是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严格按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与财经法纪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主动拒绝和检举有关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