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机关除了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级次税收收入任务外,还要实现当地政府提出的按照“基数加增长”确定的地方收入增长指标。在没有新增税源的情况下,一些税务部门只能采取空转、提前征收税款等各种违规手段和做法来完成任务。审计人员要发现这些问题,必须从税收征管数据入手,寻找突破点和有效信息,发现和揭露隐藏在数字背后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在税务审计中采用的一些方法,与各位同行交流。 一是关注年度各重点月份的入库金额。税务部门往往要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实现税收收入“开门红”,因此有可能将本应在上一年度就应入库的税款滞留在税收待报解户中;或与纳税大户达成默契,暂时不上缴税款,等到每年1月份时才上缴国库。6月底属于“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考核时点,年底则是对全年收入指标实现情况的总体评价。税务机关在这些重点月份都会高度关注税款征管情况,有时会出现人为调节税款入库进度的做法。因此,审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1月、3月、6月、9月、12月的税款入库情况。 二是要核实大笔整数税款的来源。税务机关要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需借助当地的纳税大户多笔、大额的税款入库才能实现目标。反之,税务机关为留有余地,也会指示纳税户将本应在当月(年)缴纳的税款留在下一月份(年度)才上交。因此,审计人员要高度关注金额较大且数额为整数的税款,分析其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缴税期限,是否存在提前征收或有税不收的问题。 三是要结合各税种之间的关系来寻找突破点。面对大量的征管数据,审计人员要培养对数字的敏感性,如对一些出现频率较多且不是整数的税款要尤其关注。此外,还要结合各税种之间的关系来判断税款的真实性。如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后的增值额之间的配比,有土地增值税必然要先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又如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建立在该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基础上的,如果纳税人缴纳大量的城建税而没有流转税的入库记录,就需要引起注意。此外,还可以通过把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入库金额进行汇总,如果恰好为整数,则有可能存在混库行为,把其他税种的入库金额进行拆分。 四是注意一些小税种的入库情况。这里所说的小税种,王要是有别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持续、大额的税种,如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源产生的渠道不如前述“主流”税种,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且单笔数额往往不大,每年贡献的税收总量也不会很多。因此,如果这些税种的入库数在某一年份或某一月份出现异常变化的话,就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