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 从审计效果来讲,如果审计委托人是被审计企业或事业单位则不利于审计,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或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8年4月16日颁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第八条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由此可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应是具有监督管理被审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具有监督管理被审计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事业单位。对于审计收费的问题,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借鉴上海市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方法,由国资委组织招标工作,与入围的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然后先向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再支付给中介机构。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可以由上级主管事业单位安排预算,组织招标工作,与入围的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然后向被审计的事业位收取审计费用,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再支付给中介机构。 二、审计报告初稿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上级主管事业单位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社会审计,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审计方法采用的多是抽样审计,不可能对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进行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事事都知道是不切实际的。这样可能会出现审计过程中沟通不够的问题,造成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甚至注册会计师误判等情况,这些问题都会在审计报告初稿中反映出来,如果是先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上级主管事业单位,其可能会针对这些问题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质疑、批评,给审计工作带来潜在的风险。同时也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价值。《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基于上述原因,审计报告初稿还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较好。如果是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是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任职的岗位而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最好在书面征求意见时要求被审计单位继任主要负责人能在审计报告初稿上签字,然后再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上级主管事业单位。 三、如何做审计评价,审计报告中是否要作责任界定 审计评价是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问题,列举分析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采取的有关重大措施,并评估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程度。对国有企业而言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效益情况、资产质量及结构状况、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缴纳税收的情况等。对事业单位而言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决算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等。 责任界定是指具有政府审计职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社会审计,是没有权利和义务去界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事项的结果需要承担何种责任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格式中一般包括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没有责任界定。 此外,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一般采用的是两种方法:一是与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看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完成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书中签订的经济责任;二是与被审计单位以前的经济指标相比,进行纵向比较,看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还有一种比较的方法就是和同行业的企业相比,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竞争日趋激烈,考核企业发展速度的指标是横向比较,希望担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能收集、发布权威的可供同行业各企业比较的数据,使得通过横向比较,可正确评价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目标完成程度、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 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个新课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可能还有很多,我们要保持职业热情,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减少审计风险,树立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提供给委托单位和被审计者一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经得起推敲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