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共财政框架初步建立,民主政治不断推进和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对财政活动的效益开展审计监督已为大势所趋。公共财政覆盖社会的各个层面,其支出内容和经济用途极其繁杂,效益审计的内容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公共财政资金分配、公共财政投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部门运行成本。 效益审计的目标是检查评价审计事项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实现程度,揭示效益差异,挖掘效益潜能,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经济性指以尽可能少的财政资源消耗,提供既定数量的公共产品或维持符合质量要求的公共服务,即节省的程度;效率性指在某个特定的时段,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力争获得最大的作用结果,即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性指一项活动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或者是某项工作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比例关系,即目标与产出的关系。效益审计的任务就是检查评价预期目标实现与否。 实际上,任何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前都有明确的审计目标,效益审计项目亦是如此。当效益审计项目确定时,其审计目标也是预先明确的,审计实施就是围绕审计目标,履行恰当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相关的有助于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分析判断的佐证资料,需要评价的效益事项是具体明确的,工作计划是否完成,工作预期目标是否实现,预定结果是否出现,工作成效高低、成果大小,社会公众满意度等等,都是常见的效益评价事项。在具体效益审计项目中,只需要将总体审计目标分解细化为具体目标,审计评价则根据具体目标收集必要充分的证据进行汇总归纳,据实反映分析判断得出的结果,不需要对具体目标做出“好或者差”、“高或者低”、“值或不值”的结论性概括,只需将实际结果摆出来,目标就实现了。评价中,可以量化或计量的效益事项,应当采用一些定量的指标进行对比说明,说明具体情况,使评价事项结果或效果更为直观明晰;无法量化或计量的,应当采用写实描述、定性表达的方式进行评价;有些评价事项,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效果会更好。由于公共财政涉及面极广,效益审计对象众多,衡量其效益的标准是无法统一规范的,所有项目的审计目标更不可能采用一个统一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每一个效益审计项目,都需要审计人员深入详细研究相关法规、规划、计划等,履行必要程序、采用恰当方法提出衡量效益的评价标准。由于任何效益审计项目的评价标准都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效益审计项目评价标准的确定过程,都是一次创新过程。概括地说,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无疑是公共财政效益评价标准的首选;其次是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再次是行业标准、同业水平、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创立的标准等。但是在选用后两类标准时,需要与被审计单位充分协商,获得对方的认同,否则依此标准作出的评价,被审计单位难以接受,将会削弱评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