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收支分类,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对政府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和层次划分,以便如实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定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联系密切,并直接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度,以及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国家审计监督与服务是财政监督机制建立的核心内容,是政府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建立“全口径、全组织、全过程的全面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对于保障稳定长效财政监督机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正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项财政改革日益深入。然而,我国现行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却相对滞后,制约了财政监督的成效和各项财政改革的进展。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政府收支分类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关系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于2007年全面实施。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收支分类统计体系最为重要的一次调整,也是我国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一次深刻创新,必将对国家审计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国家审计的影响 (一)清除了预算、核算和决算一体化的障碍。长期以来,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内部的预算、核算、决算存在两套体系的现象,分类口径的不一致导致了一系列财务管理问题。目前大力推进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一系列改革,已经为预算、核算和决算创造了有利条件,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从制度上彻底地消除了预算、核算和决算一体化的障碍,使预算、核算和决算一体化成为可能。 (二)为推进政务公开透明、强化审计监督奠定了基础。现行预算收支科目体系由于沿袭以前建设型财政管理体制的理念,特别是支出分类还是按照经费性质来划分,已经成为预算制度改革继续深化的瓶颈。而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则能更清楚地说明政府财政资金的运行体系和运作方式,为政务公开透明奠定基础,为依法理财提供科学依据,为加强财政监督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关注政府收支预算监督形成前提保障。 (三)有利于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收支活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能够合理把握财政调控力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同时有利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效实用的财政统计分析体系,不断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为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监督制度做好铺垫。在新的支出功能分类中,预算外支出也被涵盖到政府预算体系中,淡化了“预算外资金”概念,硬化了预算约束,使得企图通过预算外资金来进行权力寻租的行为受到限制,有利于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这与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监督制度的基础性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为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监督制度做好了铺垫。 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下完善国家审计的措施 随着经济管理模式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部门、单位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收支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断增加,政府收支活动范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单纯以财政预算内收支为分类对象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已很难满足全面准确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的要求。从收入科目看,现行预算收入科目只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的灰色地带。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不能对单位全部资金作统筹安排。从支出科目看,现行预算支出科目不包括预算支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部门的预算外支出无法按预算内科目列示,预算外支出预算不容易核定,这就不利于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容易造成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流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国家审计的职能: (一)创新思想观念。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更多的是对政府行为提出了要求,因此,国家审计必须具备前瞻意识,主动地实现观念的更新,以便适应未来的挑战。国家审计的思想观念应该包括:一是廉政观念。各级政府审计首先要树立廉政观,因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规则要求政府应该首先是廉政的,那么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自己的廉政行为必然体现政府的廉政形象。目前国家审计署提出的“八不准”要求实质上是实践着自己的廉政观。二是独立观念。独立观念要求各级审计组织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坚持独立依法审计、独立监督、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等,如果没有独立的思想观念,那么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职业特征就无法显现出来。三是公正观念。依法审计最重要的是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只有实现了政府审计依法执行的公正性,被审计单位才会尊重法律和服从法律。四是敬业观念。敬业观念包括忠于职守、一丝不苟和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体现在工作中就是严谨的工作态度、称职的技术能力和认真的工作行为。这体现着国家审计人员的精神风貌。 (二)建立独立的审计工作体制。审计工作的灵魂性标准就是独立性,这既是职业的需要,也是审计客观和公信力的基础。从国家审计来讲,目前国外有两种主要的、能够体现审计工作独立性的体制形式,一种是英美式立法审计体制,另一种是法、德等国的司法审计体制。相对而言,政府隶属关系的转制成本较大(比如,修宪成本、修法成本、制度设计成本、协调成本、运行成本等)。但从审计执法角度看,它能够保证执法程序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从审计制度创新和制度进步的方面观察,不失为一种高转制成本、低运行成本的方式。具体设想是在检察院系统中增加平行设置的审计院,原政府审计人员和行政经费同时划拨。审计院按司法组织设立规则,分设财政分院、行政分院、金融分院、贸易分院、教育分院、外交分院等分支机构。从权力制衡原理出发,审计院拥有司法权但必须受到法院审判权的约束。审计院每季度向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报告审计工作并接受质询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