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审计公告制度,应当是军队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内容、程序、过程、结果、举报方式等,采用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的制度。包括公开审计活动过程及结果,主动接受官兵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处理处罚意见等。由于军队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此项制度不能完全照搬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而必须着眼实际,探索适合军队审计体制的公告制度。 (一)充分考虑军队审计公告的特殊性 军队武装集团的特殊性决定了军队审计公告制度的特殊性。一是公告内容的军事性。军队审计客体的军事性特征决定了军队审计公告内容的军事性。如果审计公告内容选择不当,将直接危害到国家安全。这是限制军队审计公告制度性质的重要因素。二是公告范围的有限性。军队审计虽然属于国家审计的一部分,但军队推行审计公告制度不能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一样完全向社会公众公布,而应根据公告的内容和需要达到的目的来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受众。三是公告方式的有选择性。军队审计内容的军事性和公告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在公告的方式上必须是有选择性的。国家审计可以自由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而军队审计公告只能根据公告内容的性质,谨慎选择公告方式。 (二)现有审计体制下军队审计公告制度的具体设想 1.军队审计公告制度模式。 模式一:由军队最高审计机关统一发布审计公告。军队审计公告由全军最高审计机关——解放军审计署在全军范围内统一发布,重大事项经中央军委批准。个别事项如有需要,在不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视情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公告内容来源于解放军审计署及各大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上报的事项。优点:审计公告发布主体的权威性高,发布内容的影响力大,发布程序的安全程度高,既能够保证审计公告内容的高层次和高关注度,也能够很好地防止涉密审计事项的泄露。缺点:审计公告权力的上收和公开范围的扩大使得除解放军审计署以外的军区、军兵种等大单位审计部门为了维护各自单位的利益,不愿意将某些重要事项公之于全军乃至社会公众,从而造成解放军审计署唱独角戏,不能调动各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公告的积极性。 模式二: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发布审计公告。这种模式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谁审计谁公告”,审计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部门。解放军审计署在全军范围内公告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告的,通过严格的保密检查,并报经中央军委、首长审批后实施公告。各级审计部门在相应审计管辖权限范围内公告审计事项,重要审计事项和需要在全军范围内公告的,经本单位党委、首长审批,报解放军审计署核查备案后公告。优点:有利于发挥各级审计部门的积极性。在目前军队审计体制下,按各自管辖权限公告审计事项,既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官兵的知情权,达到强化监督、促进管理的目的,又更容易赢得本单位党委、首长的支持,公告实施阻力相对较小。缺点:审计公告的影响力、范围、广度将受到影响。 模式三:各级审计部门在军队范围内独立发布审计公告。各级审计部门在经本级党委、首长批准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审查备案后,在军队内部发布审计公告。优点:各级审计部门可以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公告方式,发布审计公告的自主权相对较大。缺点:各级审计部门所在单位会因过分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愿将本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全军范围内公开,致使公告内容的影响力和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容易流于形式。 综合分析这几种模式,笔者认为:军队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一种审计机制的创新,在现有审计体制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应该着眼于实际,相对而言模式二更具实践可行性。 2.军队审计公告的内容。军队审计公告的内容,按公告的目的划分,应包括:各级党委、首长或者上级审计部门要求公告,为达到督促整改、规范管理目的需要公告的,如重大的财经违规违纪审计事项;社会公众、广大官兵关心、关注、需要公告的,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救灾物资分配、使用审计事项等;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按审计实施阶段划分,应包括:计划公告,即军队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向审计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公告。应包括上级审计部门工作部署、年度项目方案、计划审计数量、具体单位确定、审计依据目的等;审前公告,即军队审计部门在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涉及的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告。应包括审计的项目名称、范围、内容、实施时间,审计部门及审计组人员、地址,举报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标准和审计廉政纪律承诺,以便接受群众情况反映和监督;结果公告,即军队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真实、客观地公开作出反映审计结论以及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的公告。应包括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各级党委、首长和相关部门的态度及其所采取的处理措施,譬如领导批示、下发文件、责任人处理等情况。 3.军队审计公告的程序。军队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公告,应当以各项审计法规、确定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生效的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为基础,按规定的格式起草公告公文并经复核,或经必要的审议程序后,由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公告,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报本单位党委同意,呈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同时,发布审计公告的主体还应对审计公告发布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审计公告后的各种反映,并整理成审计工作底稿,纳入审计档案。 4.军队审计公告的主要方式。军队审计部门必须严格规定审计公告的方式与载体。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指审计部门在电台、电视台以及报刊、网络、新闻发布会实施公告。主要适用于公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事项,如全军统一的审计规划、救灾抢险审计事项等。这种公告方式,一般只能由军队最高审计机关,即解放军审计署统一实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各级审计部门如采用这种方式,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能进行。二是通过审计通报公告。指审计部门通过固定的《审计通报》等书面公文形式,对审计事项实施公告。主要适用于定期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向各单位通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情况以及转发相关处理处罚意见等事项。此类方式易于操作,具有普遍适用性。三是通过重要会议公告。指审计部门在所在单位、党委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对有关审计事项及结论实施公告。如党代会、经济工作会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等。主要适用于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大的违纪违规事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以及需要以会议精神形式在下一步工作中贯彻落实的建设性审计建议事项。四是通过固定地点或栏目公告。指各级审计部门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公示有关审计事项或在固定地点、固定宣传窗口公告审计事项。主要适用于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官兵及相关人员现场公布审计事项、法规及结果的公告。此类公告针对性强,易于在小范围内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监督渠道,搜集审计线索,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