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军审计力量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军队审计机构不健全 军队审计监督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相对独立的审计体制。经过几次精简整编特别是2003年精简整编后,我军编制体制内现设有不完整的三级军队审计机构。中央军委设解放军审计署,总部、军区军兵种设审计局,部分军师级单位设审计处(科、办)。未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审计工作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现行军队审计编制未能体现审计监督的本质与规律,只是按照单位的行政级别和标准经费供应的多少来确定,事实上许多标准外经费流量大、军事经济活动频率高、担负的经济责任重、人数集中的单位,反而缺少规范高效的审计监督机构。特别是承担大量军费支出的联勤分部及内陆省军区、师旅级单位和院校、科研院所、医院都没有编设审计部门,军队审计工作在基层单位“缺失”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军队审计职能发挥。 (二)军队审计人员编制少 目前,我军审计人员数量总体偏少,编制总数仅为XXX人,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联勤分部、省军区和机关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每年经费量很大,迫切需要加强审计监督。然而,除个别单位外,师级单位均未设置专职的审计部门,仅有的几名审计人员编制在其他业务部门,难以体现军队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如某师级单位,下属XX个团级单位,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在财务处编制2名审计人员,年需审计经费总额达X亿元左右,同时按《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每年需要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60项,但现有审计力量仅能完成5项左右。 (三)军队审计人员编成不合理 军队审计部门内部编成的科学性是提高审计效率的保证。我军现行的审计部门内部编成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级审计部门人员配备不合理。军队审计部门人员配备的理想结构应为“倒金字塔”型,而目前呈现“金字塔”型。二是审计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财务审计专业人员多,精通工程、计算机、法律专业的人员少。三是军队审计业务骨干难以保留。我军审计人员中,只有编制在联勤分部和审计事务所的少数审计人员可以授予专业技术职务,而编制在审计处、审计局的审计人员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导致军队审计业务骨干难以保留。 (四)军队审计人员素质能力不理想 由于现有审计人员来源渠道不一,造成审计人员的知识、素质、政策水平、法规意识、工作能力参差不齐,再者,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时间难以保证,失训现象严重,难以满足军队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军队审计力量现状与军队审计力量需求的差距 (一)与军事斗争准备对军队审计的要求不相适应 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和军事斗争准备都要求强化军队审计监督,加大军队审计力度,促使军事斗争各项准备落到实处。加大对军事斗争准备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是历史赋予军队审计的重大任务,也是军队审计部门的重大职责。这对军队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军队审计部门必须突出对军事斗争准备项目的审计监督,必须将军事斗争准备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特别是要将战备工程、装备建设和战备物资储备作为军事斗争准备审计的重点。 (二)与军事经济改革对军队审计的要求不相适应 近年来,军队审计部门充分挖掘潜力,完成了大量的常规审计任务,如经费预(决)算审计、资金管理审计和出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与此同时,随着国防和军队建设形势的发展,军事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审计职责的进一步拓展,军队审计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出现了许多新的审计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社会化保障经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经费、住房资金、军人保险基金等都必须实施审计监督;军队财务审计向绩效审计的发展;每年需要安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数量越来越多。 (三)与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对军队审计的要求不相适应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胡锦涛同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通过机制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中共中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这实际上是党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赋予审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监督制度是从机制上、制度上有效防治腐败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军队人员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办法,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中可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军队审计监督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是军队审计的重要职能,是军队审计工作保证“不变质”的重要职能体现。 (四)与军队审计法规对军队审计力量的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军委总部首长和各级党委都高度重视军队审计工作,陆续颁布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对军队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求加大军队审计监督的力度。特别是2007年3月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专门列出一章“审计建设”,对军队审计力量建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同时还调整了审计管理分工,明确规定,未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审计工作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这就大幅度地增加了军队审计部门的任务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2007年11月8日《关于加强军队经费使用管理廉政监督的意见》要求,加强审计监督力量建设。该意见要求未配备专职审计干部的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