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约环境审计发展的因素分析 目前影响环境审计发展的因素很多,但真正的焦点和根源主要存在于依据、标准、技术资源三个方面。 (一)依据的不足 由于缺乏依据,当前审计机关执行环境审计时,经常遭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单位对审计范围的质疑,甚至难以取得关键证据资料。同时在处理处罚意见上的无据可依也极大限制了环境审计项目开展的范围,调查项目多,审计项目少的特征已经非常明显。 第一,在法律层面,目前对环境审计的规定仅限于环保资金的范围。《宪法》赋予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力。《审计法》则规定,审计监督的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这些授权规定在对象和事项两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首先,对集体、乡镇以及目前未纳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企业等主体的环境审计只字未提,而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审计监督如果只涵盖一部分主体的环保而放任其他主体,根本构不成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保护的真正促进;其次,即便是传统的审计对象,在审计事项上也只限于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财政性基金和资金收支,对财务以外的环境事项也缺乏审计监督规定。 第二,在法规层面,目前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和环保部门等其他环境监督职能部门在监督职责上如何划分、在监督内容上如何侧重、在监督资源上如何共享、在监督效果上如何互补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二)标准的缺失 与经济利益的有形性和可量化性不同,生态利益更多表现出无形和不可量化的特点。审计部门作为独立权威的经济监督部门,通过规范的审计程序获得翔实精确的数据进行经济性评价是其工作的基础,也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的特点。当生态利益遭到经济利益破坏时,在我国环境会计和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等相关制度均属空白的语境下,如何把两者统一到一个适当的标准上进行科学衡量和综合考量并对这种破坏后果进行准确的价值量化,做出客观的评价,对审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也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各方公认和接受的环境审计标准,如何确定环境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应采取何种审计类型、选用什么样的取证程序和方法、审计结果怎样评价等,都缺乏相关的准则。比如在证据标准上,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心里没有把握;在问题定性标准上,众多内容不一的环保行业标准和地区标准以及各地具体做法的五花八门,造成同一项目中对同类问题的衡量标尺混乱,也加大了整体定性的难度;在审计评价标准上也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完全凭审计人员的职业经验来做出结论,摸着石头过河,很难为被审计单位所接受,如果采取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具体商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进行评价的方法,工作开展比较困难,不仅工作效率受到很大影响,而且个案之间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致使审计标准及由此形成的审计评价意见无法保证公信力和权威性,审计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审计的质量也无法保证,这是目前环境审计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三)技术资源的匮乏 当前环境审计急缺的资源主要是技术资源。环境保护是个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行业,因此与其他领域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对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习惯于通过具体数据说话的审计人员一旦涉及专业问题往往丧失话语主动权。目前认为审计机关应该引进环境专业人才的声音居多,但是实际上技术资源问题并不仅止于人员方面,还包括专业技术装备、技术手段、专业信息等,很多环保问题的真相往往隐藏在专业检测背后,而只有被审计部门和相关的职能部门才能出具这种监测结果,同时在现实中又大量存在各职能部门的数字取得渠道和计算方法不同的现象,如何甄别和遴选的问题同样摆在了审计人员的面前。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上述前两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在制度层面启动环境审计的规范体系建设,完善环境审计的依据,制定环境审计的标准,后一个问题则需要在实践层面对技术资源进行选择、引进和协调整合。 (一)建立领导机构,在国家审计署设立环境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环境审计工作的指导,促进相关实践的丰富和研究的深入,组织审计机关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总结,明确规划各阶段环境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并负责定期向人大提交政府部门环境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审计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府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方面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