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借助外部资源的经费保障问题

作 者:
高军 

作者简介:
高军 湖北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审计机关借助外部资源实施审计监督(以下简称:借助外部资源)是行使审计职权的特定形式和辅助手段,是缓解审计机关资源不足、提高审计效能、节约行政资源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作为具体的审计行为,借助外部资源必然以一定的物质保障条件为前提和基础。这一物资保障条件直接体现为财政支持,具体表现为经费保障。经费保障能否提供借助外部资源所必需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各项费用开支(以下简称:“借助审计经费”),不仅直接关系借助外部资源能否正常、顺利实施,而且也间接影响审计职权能否有效、充分行使。由于借助外部资源在形态和特征上与常规审计有明显区别,以至于对“借助审计经费”的来源在理论和实践上容易产生认识误区或者行为瑕疵。本文拟尝试从行政法渊源(注:我国法学界关于“法源”即“法的渊源”(或称“法律渊源”)的范畴有各种不同观点。本文所采是包含行政法理、行政法原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成文法的行政法渊源的观点。)视角对“借助审计经费”的来源作粗浅分析和考察,以期在理论上“正本清源”,实务中避免失当。

      一、“借助审计经费”来源的法理基础考察

      (一)行政受益权——审计机关享有“借助审计经费”的行政法理渊源

      在行政法理上,行政受益权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享有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优惠条件,它体现了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为前提享有行政受益权,同时行政受益权保障行政职权有效行使。行政经费则是行政受益权规定的物资保障条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基本保障。从保障功能角度看,行政经费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行政经费由国家提供;第二,行政经费应当用于行使行政职权;第三,行政经费的数额应当充分满足行使行政职权之需要;第四,享有行政经费资格的应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在我国,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受益权规定的物资保障,其行使审计职权所必需的审计经费,由国家予以保障。审计经费属于行政经费的范畴,具有行政经费的基本特征。从审计经费的产生过程和保障形式看,通常情况下,审计职权由审计机关完全独自行使,所发生的费用主要产生于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审计经费则直接用来保障审计机关行使职权。但是,在借助外部资源的特定形态下,审计职权不再由审计机关完全独自行使,而是以审计授权、审计委托、审计协助、行政协助或者社会协助等借助方式行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或者部分转移产生于被借助方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审计过程,而不再单纯产生于审计机关独自行使职权过程中。此时,发生在借助外部资源活动中的“借助审计经费”是否也属于审计经费的保障范围?是否也来源于国家提供的行政经费?

      根据行政受益权原理,“借助审计经费”与审计经费有着共性特征。其一,借助外部资源的目的仍然是完成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其作用的对象仍然是审计权限内的审计对象,即使开展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可能使审计职权不直接与审计对象发生关系,但审计职权最终的指向仍然间接作用于原审计对象,因此,“借助审计经费”仍然是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费开支,没有超出审计经费的保障范围。其二,借助外部资源是审计职权行使方式的拓展或补充,其行为性质仍然是审计机关基于自身“固有职权”作出的具体审计行为,与其行使职权作出的其他审计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在借助方审计机关与被借助方形成的基本法律关系层面(相对于被借助方在具体实施相关审计活动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对象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而言),审计机关依然是拥有“固有职权”的实质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受益权提供“借助审计经费”的法定资格。其三,审计经费的数额应当满足审计机关有效行使审计职权之需要,不仅能够保障审计机关以常规方式独自行使职权所需费用,也能够保障审计机关以其他方式包括借助外部资源行使职权所需相关费用。审计机关是“借助审计经费”的法定享有者,且“借助审计经费”用于履行审计职责,因此,所需“借助审计经费”的数额也应当是充足的。其四,从受托经济学看,借助方审计机关与被借助方之间的关系具有很浓的“委托”色彩,可以认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依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委托费”即“借助审计经费”应当由“委托方”审计机关支付;而国家与审计机关之间同样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其“委托费”则是国家拨付给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可见,审计机关应当支付的“借助审计经费”实质上是从国家拨付的审计经费中开支,即“借助审计经费”作为审计经费的一部分是由国家“埋单”的。

      综上,“借助审计经费”具有行政经费的基本特征,是审计经费的组成部分,属于行政受益权规定的保障范围,应当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二)无偿性原则(注:本文将行政行为的无偿性特征上升为无偿性原则层面,是为强调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优越权及其相对应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不排除行政行为无偿性的例外,即当特定行政相对人因授意性或者负担性行政行为而发生的有偿性情形。)——审计机关获取“借助审计经费”的行政法行为准则

      行政行为是国家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一种无偿的公共服务,这种无偿的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作为国家的执行机构,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是无偿的,对行政职责或义务的履行也是无偿的,而公众作为消费者之所以能够无偿地消费和享用公共服务,是因为消费者整体已经向政府缴纳了公共服务的费用——税金,消费者个人在取得公共产品时无须再行支付费用,可以无偿享有公共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