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预算便于审计 崔振龙(审计署科研所副所长、中国审计学会副秘书长):中央首先应该明确,哪些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判断很重要。在这一点上如果把关不严,会造成很多问题。一是条件设计要科学,二是如何审核地方政府是否真正符合了这些条件,我站在审计的角度说,不要弄成“包装发债”,以夸张、修饰、美化数据来争得发债权。企业发债至少还有一套审查的方法,有中介机构,虽然也不否认有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做包装的。那么地方政府呢?如果在报送材料的时候进行一次包装,那数据是否要核实?谁来核实?如果再进行一次包装模式的“核实”,那导致的问题就严重了。所以管理上,一是要明确条件,二是数据要可靠,三是不要把发债的过程变成新的行政审批,加大审批机构的权力,以致产生新的问题、新的腐败。 这是“发”的环节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纳不纳入预算的问题。如果要纳入预算,纳入谁的预算?这个问题比较突出。我认为,发债应该纳入地方政府本级预算,如果不纳入,地方的立法机构、地方人大在预算审查的时候就不能把这一块内容包括进来,一系列监督都会缺失。纳入预算之后,便于人大监督,也便于审计机关顺理成章地进行审计。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审计主要是对预算资金进行审计,如果不纳入预算,审计的力度也就弱了。 刘熠辉(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中国的地方政府,不仅仅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更主要地担当着组织经济建设的任务。因此,地方政府的财政一定会非常困难。如果不想办法解决,地方官员很有可能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之下,挤占其他领域的资金。 王雍君(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的确是这样。重要的是必须对债务风险有一个比较好的预警体系,并且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责任机制。为此,在债务资金实际应用启动以前,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偿债基金问题。 建立问责机制是必然 崔振龙:主要是发债以后资金的使用问题。在前期审批的时候,项目的一些情况就该有所了解。前期的审查很重要,项目的紧迫性、重要性、可行性等等是否是真实的?应该有一套管理措施和审查机制,而不是看看材料就算了,这里有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审查地方政府发债的申请,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多少?负债比例如何?偿还能力如何?发债用途是什么?项目是否经过论证?按理说,这些都应该做可研报告,做可行性研究的。千万不要弄成“可批性研究”,不是研究是不是可行,而是研究怎样写上面才会批准。 如果前期的审查都是可行可靠的,那么下一步的监督就是对使用的监督。不可否认,审计机关需要发挥作用。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贪污挪用现象,这些都是基本的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绩效的监督。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做到经济节约,效率如何,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在一些发达国家,相对来说管理更加规范,在项目上马之前,就提出了可计量的、详细的绩效目标,而不是论证其如何有意义。如果没有量化指标,就不批准,有了量化指标,事后的考核就容易多了。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就是这样一种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主任):我认为,通过多种途径增加地方债的透明度,如发布债务发行信息,增加债务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加强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都是有益的补充手段。 崔振龙:我觉得,应抓好这样几个必要的环节:一是纳入地方预算体系,便于地方人大监督;二是发债过程中的行政审批要透明,不要弄成“跑部发债”,在这一环节,关注地方政府上报资料的可靠性,这个其实是可以公开出来的。比如北京市政府公布2009年要为百姓办的实事,地方政府发债待批的项目同样也可以公开出来,让老百姓去讨论,如果能做到就很好;三是发债以后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包括审计监督要跟上,否则发债没有按照规定项目去使用,项目的实际效果没人负责,那这样的债不发也罢:四是责任制的建立,因为一个项目发了债,那么这个项目的责任要有人去承担,要对绩效负责,政府管理上强调这一点,前期建立责任制,后期就可以问责。 王雍君:建立问责机制是很必要,这个问题本质上是管理决策问题。债务当然应该纳入正式的预算过程。正常的公款所遵循的所有程序,包括申报、审查、批准、使用过程的追踪监控以及事后的评估和审计,同样要适应债务资金。而且程序应更严格些,因为它涉及的是资本性支出,与预算中的经常性支出(当年受益的维持性支出)性质上完全不同,运作过程更为复杂,所以还必须遵循严格的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和其他与资本预算相关的规则、程序与实施机制。此外,与经常性支出相比,资本性支出中更容易滋生腐败,所有与防范、鉴别和惩处腐败相关的措施,都需要应用于债务事项。 审计介入是一个方向 刘熠辉:应该建立听证制度。也就是项目的评估听证制度。不仅是中央对地方项目要审批,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的人大也要结合起来工作,人大本身就是政府的监督者,要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这也可以作为一个行政改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