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审计整改的普遍做法是,由审计组进一步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写入审计报告,予以公告。简言之:谁发现问题,谁负责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这一做法明显存在不足:首先,审计机关主导问题整改,并公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实际是由审计组几个同志在实施具体工作,其力度必然有限,容易出现审计公告与整改问题时间冲突的矛盾。由此可见,现行做法是一种权宜之计,难以改变屡查屡犯的现状。这是因为由审计机关主导督促问题的整改,并在审计公告中转述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缺乏公众参与,一方面被审计单位没有直接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和公众的质询问责又没有合法的场所和手段。现行做法使审计出的一些问题未能彻底整改,尤其是一些需要建章立制的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如石沉大海,不见下文。没有有效地对问题整改和问责机制,审计就无法发挥制度建设的作用。这一问题实际是现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实质是国家“免疫系统”运行的最后环节缺失。 英国、美国、德国、印度等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出的问题,不直接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而是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通过议会和公民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口头和书面质询,由被审计单位答复,促使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实现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据此,笔者建议,在我国也要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和质询制度。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导,政府和公众参与的问题整改和质询机制。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不只限于在人大会议期间,而是经常或定期的),被审计单位向人大报告对所查出审计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接受人大代表、专家等参会人员的质询,公民可以旁听。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吸引公众参与,做到公开透明。审计机关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如实反映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公开评估报告,确保审计整改的真实、有效。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回答公众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