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舞弊行为与审计揭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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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计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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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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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造价舞弊常见手段

      根据我们多年的投资审计工作经验,总结出工程造价结算中常见的舞弊手段有:

      (一)合同不响应招标文件

      工程招标除了具有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的作用外,还具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对招投标文件提出的各种要约或承诺作出实质上的响应,而是重谈条件、另搞一套,从而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合同价,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比较常见的有,合同重新提高综合费率、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增加工程等。在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以及招标范围小而合同范围大的不正常情况下特别容易产生这种情况。

      (二)结算多肢解合同子目

      这在土地整理工程结算中比较典型。比如,某工程招标清单关于土方挖运、回填、平整以及耕作层复铺等工程内容的清单子且只有“平整土地”一个,单位是,表明该子目已综合包括了所有这些工作内容,投标人只能以这个子目作为完成全部土方工作内容所需费用的唯一载体并通过报价加以体现,工程量或按挖方区域计量,或按填方区域计量,挖填只能算一次。但编制结算时,施工方却以建设单位清单漏项的名义新增了“挖土、推土、运土、填土、平整、耕作层复铺”等子目,实际上是原有的综合子目“平整土地”被肢解后多次计价。

      (三)原材料以次充好或“以奇制胜”

      比如,设计图纸或联系单规定用黄砂或砂石人工级配回填基坑、管道、桥台等部位,但实际却采用塘渣、砂卵石等廉价的材料回填,而结算不变;或找借口“建议”工程变更,将一些常规材料改为所谓新材料,这些新材料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名字都比较陌生、本地市场多未流行而暂时无法调查价格情况,也不容易区分档次,常常出现普通货高价结算的现象。这尤以花色品种繁多、新品层出不穷而定额义无量无价的装饰材料为最。容易出现这类问题的情形还有:招标或设计文件对品种繁多的材料未明确规格、档次时,如装修用的各种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虽规定了规格等要求,但验收控制不严时,如绿化工程树木胸径、树冠等缩水,总量不变但名贵花木实际到位数量降低等。

      (四)联系单只增不减或“只见一斑”

      审计经常发现,不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工程变更,但却鲜有记录减少工程的联系单,联系单只增不减:或者,即使有记录减少工程的联系单,多数情况下也是“只见一斑”,未及其余。结算通常是在投标合同价的基础上按联系单进行增减工程调整,假如联系单对待增减工程搞“一边倒”,那结算自然就是加得多减得少了,这是造成结算价突破合同价的常见原因。

      (五)资料数据遭恶意篡改

      隐检资料、变更联系单或其他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是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和形成工程造价的重要技术资料,其真实性对造价影响自不待言。审计时常发现送审资料遭恶意篡改的情况,通常是对造价影响大而又难以实地验证的技术数据如地基验槽尺寸或其他隐蔽工程的某些重要数据进行事后改动,也有对合同或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技术规范文本进行修改以达到多结算的目的。

      (六)证据材料遗失

      对结算不利的某些重要证据材料“不经意”的灭失也是常见的舞弊手段。这与联系单只增不减或故意隐匿减少造价的签证记录可谓异曲同工,都是为了规避造价遭核减。

      (七)虚假签证逃脱控制

      业主驻现场代表的业务水平偏低或管理松散、监理或设计人员的不负责任,或者某些不正当交易的存在,都可能导致虚假签证通过层层控制而得逞。

      (八)重复结算时有发生

      当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时,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最容易发生重复结算。比如,土地整理项目中“水塘开挖加深”作业在计取综合土方工程量的同时,又按不同用途在挖塘、做路、筑坝埂中多次结算;房屋工程中的楼地面和墙面装修基层在土建工程内结算的同时,又在装修工程内结算;市政道路的隔离带土方回填在道路工程结算中计价的同时,又在绿化工程结算中计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工程合同价已按规定进行综合取费,但结算又列项计算临时设施、二次搬运等已包含在费率内的包干性费有,形成重复结算。

      二、审计揭弊对策

      熟悉了各种舞弊手段及其表现特征还不够,还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技巧去测试才能发现和认定,并最终达到审计的目的。

      (一)符合性测试法透视施工合同

      通过熟悉并以摘要的方式把招标文件中关于结算办法的关键内容筛选、归纳出来,然后对照合同内容进行符合性测试,借以判断施工合同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招标文件或合同内容比较混乱的情况。如某项目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概括为: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和其他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并通过招标答疑方式获取足够的工程信息,自行准确计算工程量并合理报价,实行总价承包,错算漏算不调整,并规定“除变更增加工程经发包人签证同意按实结算”外一律不再调整。但签订施工合同时却规定“工程按实结算”。四个字看似相同,但其适用范围由招标文件规定的变更增加工程扩展到了整个工程,完全违背了招标约定。其结果势必导致投标书漏项、工程量少计甚至事实上的综合子目也可能被分解后进入结算,连投标按不平衡报价考虑的低价子目以及承诺的,优惠下浮比例也可能全部在结算中调整,从而大大增加造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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