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操纵收入及审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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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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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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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前确认、虚列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企业应该确认收入,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都是违规行为。但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常见情形包括:

      一是以开具发票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而不管销售过程是否完成,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实际上,开具销售发票仅是税务机关作为计税的依据,并不能标志企业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销售商品不能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任何一个,即使销售发票已开具,相应的税款已缴纳,企业也不能确认收入。

      二是通过编造生产记录、发运记录和发票等,提前确认收入,掩盖造假行为,有的公司为了提高报告年度的经营业绩,在年末集中实现“销售”,但这些销售只是“纸面富贵”,并未真正实现,往往在期后表现为销货退回。

      三是不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收入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提前确认为收取款项年度的收入,人为操纵损益。

      审计人员通常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企业的生产记录、仓库出入库单、发运记录、验收记录、销售合同、发票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2)实地盘点存货、现场观察生产过程,以确定上述发出存货的真实性;

      (3)关注上述凭单、合同的日期。一般而言,收入确认不应早于上述日期;

      (4)关注款项的回收情况,对于尚未收款或收款比例很小的,应予以重点关注;如果存在应收款项长期未能收回或收款比例很小的,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收入的情况;

      (5)通过向客户发函等途径,以证实客户已确认接受商品和相应的应收款项;

      (6)关注日后退货、收款的相关记录,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

      二、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情况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买方有可能退货、交易涉及未解决的问题或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出售后重新购回(或租回)、买方有可能拒付货款、借助于第三方签订“买断收益权”的协议、签有买方有权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既定投资报酬的协议等等。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往往在上述交易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既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也虚增了营业收入。

      审计人员面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审计时,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检查有关的发运记录(或交付单)、验收单、销售合同、发票、补充协议(如有),判断上述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其次,了解行业惯例、客户信用状况等,以判断相关的款项能否流入;

      最后,通过向客户发函予以确认,如发函确认结果与账面存在差异时,应深入详查,不能过于信赖企业的解释。

      三、误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劳务交易或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当交易结果尚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企业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结转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高估收入的目的。

      审计时可实施以下四项审计程序;

      (1)检查交易合同注明的交易总金额,期后如有调整的,应及时作调整;

      (2)关注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准确提供已发生的成本,能否对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

      (3)关注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否可靠的确定,审计人员应做出合理判断,如需要,可利用专家的工作;

      (4)根据客户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来判断相关的款项能否流入。只有当上述因素均能确定的情况下,企业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四、通过向第三方转手操纵收入

      比如,一家企业(包含母子公司),将由母公司制造的,但其子公司在生产过程需用的机器设备,由母公司将机器设备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销售收入,再由其子公司按市场价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达到了操纵收入和虚增当期利润的目的。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作为售后回购处理;如果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则不应确认收入。

      其次,应判断企业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则还应按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和披露。

      五、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不管是采取买断方式还是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并收到其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方可确认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向代销商收集的信息不及时,企业往往在期末对发往代销商的商品全部确认收入,而不管代销商是否已经将商品出售。

      审计时可采取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企业与各个代销商签订的代销协议,了解代销的品种、方式、价格、违约责任等;

      (2)取得并分析企业发往各代销商商品的上期结存、本期发货、期末结转数量及各代销商的盘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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