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下,投标单位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进而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不平衡报价法的前提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它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已经运用了多年。 审计中发现,某些施工单位歪曲使用“不平衡报价”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压低定量单价,抬高变量单价 在某道路工程中,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刻意将道路面层(混凝土)和结构等数量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的子目单价压低,而抬高地基处理层的灰土单价,进而保持工程总价不变。由于地基处理层的灰土数量往往需要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工程量弹性较大。这样一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灰土的数量,谋取更多的利润。 二、改变材料标号,降低项目下浮的比率 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对招标内的部分子目和以后变更增加的子目采用不同的下浮率。如对桥梁混凝土报价时,使用的是C40标号的混凝土,下浮率为30%,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采用了C50标号的混凝土,由于C50混凝土不在原先招标时列出的子目中,因此,施工单位就采用了15%的下浮率,表面上合情合理,但两种标号的混凝土仍属同一种材料,且施工工艺不变,不属于变更增加的子目,下浮比率仍应为30%。施工单位利用这种方法提高该子目的利润。 三、总包单位扭曲工程报价比例,在施工过程中“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价格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土建工程部分的利润率较其他工程要高很多,总承包单位往往提高土建工程价格,压低其他部分工程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再用各种借口进行变更提高工程总价。如某施工企业在对一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投标报价时,在不影响总价的前提下,大幅提高土建工程部分价格,压低安装工程等项目的价格,最终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如按照原合同价格进行安装工程及内外装工程施工,则很难保证工程质量。由于已经签订了总包合同,建设单位无法对剩余的工程进行再招标等处理,只能和总包单位进行协商解决。施工单位掌握了主动权,提出提高价格的要求,建设单位只能被迫接受。工程总造价突破原合同价格,原来的低价中标实质上成了高价中标。 施工单位利用上述方法,为提高利润创造了更加隐蔽的空间。为了规避“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建设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重视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1.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招投标时设计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还会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了招标的标底以及中标价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因此,施工单位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 2.控制主要材料价格 招标人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 (二)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目前,评标时基本上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特征而采用不同的评标定标方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评标者都要遵循“低价中标”的原则,注意防止承包商隐性的不平衡报价。即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但要看总价,还要看每项的单价,因为总造价低并不等于每项报价最低。对于分项工程单价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的单价价值较高、分项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要重点研究。 (三)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建设单位要树立工程管理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根本依据的意识,强化工程合同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有许多变更需由合同来调整,因此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并列入招标文件。 中标单位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当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相比较,出入不超过一定范围(参考FIDIC条款设定为10%)时,可以按实际调整工程量。当工程量的出入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并且变化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应对该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同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 不平衡报价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上面提到的几个方面只是一些粗浅的认识。要有效地规避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还需要从目前的招投标程序等制度方面进行创新。目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管理,避免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