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这就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县级党政领导在同一时期内,交叉任职,并兼任双重职务,共同承担着完成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分别代表党委和政府行使职权,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具有同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因此,县委书记、县长在一个县的权利、作用、责任同样重要。因此,在对县委书记、县长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我们尝试从具有最高决策权的县委去思考决策的效果,从县政府经济管理权去思考管理的效果,从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单位去思考实施的效果,根据县委、政府经济责任工作的权责分工,围绕一个“权”字,弄清权与责、权与人、权与事的关系;分清一个“责”字,看用了权,是否负起了责任。明确了县委书记、县长的权与责,明确了他们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达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一、审计依据 (一)法律法规。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简称“两个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对“两个暂行规定”的内容进一步进行明晰和解释。2000年,国家又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6号)和《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规定。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开始了县处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了《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办法》等制度,促进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范围等。2006年,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党委管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工作。 二、审计方法 (一)县党委书记、县长经济责任一并审计应做到两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决算审计相结合,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促进资源共享、成果互用,实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求。 (二)县党委书记以审计调查为主,旗县长以审计为主。县党委书记和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侧重于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其落实情况;对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则主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检查县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审计内容 (一)县委书记审计内容。 1.决策事项的审计。 (1)查阅县委书记任期内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确定与县委书记有直接关系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决策结果给本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及相关责任。 (2)审查县委书记执行党的决定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审计抽查,重点要围绕与县委书记有关的经济决策事项进行。 (3)县委书记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等重大事宜上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领导班子民主讨论,有无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问题;县委书记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有无决策失误以及以权谋私等问题。 2.廉洁自律方面的审计。 (1)审计个人收入情况。审计组进点后,首先要求当地干部监督部门向审计组提供县委书记申报的个人收入情况。核实县委书记任期内取得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评价其任期内是否遵守国家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2)县委书记在其任期内有无编报虚假成果,骗取荣誉和经济利益的情况。 (3)县委书记在其任期内有无用公款、公物为本人或亲属办事以及公款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4)县委书记在其任期内有无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等违纪违规定行为。 (5)审核县委书记调离时,本人使用的公共财物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 (6)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利用职权干预、规避监督,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为他人及亲属牟利提供便利,甚至搞钱权交易等问题。 (二)县长审计的内容。 1.部门单位审计。 (1)对财政部门的审计。在对财政收入的征管制度和财政财务支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作出测评的基础上,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可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